-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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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发行人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B.偶发性关联交易,无需披露关联方名称、交易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资金结算情况、交易产生的利润及对发行人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C.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关联交易,应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名称、交易内容、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交易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重、占当期同类型交易的比重以及关联交易增减变化的趋势,与交易相关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及增减变化的原因,以及上述关联交易是否仍将持续进行
D.发行人应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意见
E.发行人应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的变化情况。由关联方变为非关联方的,发行人应比照关联交易的要求持续披露与上述原关联方的后续交易情况,以及相关资产、人员的去向等
A.Ⅰ、Ⅱ、Ⅴ
B.Ⅱ、Ⅲ、Ⅳ
C.Ⅰ、Ⅲ、Ⅳ、Ⅴ
D.Ⅰ、Ⅱ、Ⅲ、Ⅳ
A.Ⅲ、Ⅳ
B.Ⅰ、Ⅱ、Ⅴ
C.Ⅱ、Ⅲ、Ⅳ
D.Ⅲ、Ⅳ、Ⅴ
E.Ⅱ、Ⅳ、Ⅴ
A.红筹企业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识别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并披露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B.红筹企业按照本指引编制补充财务信息或差异调节信息,存在实际困难导致不切实可行的,可向本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C.红筹企业应当根据产生收入的具体业务类型分别披露相关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披露各类业务在报告期内确认收入的金额
D.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企业合并交易,红筹企业应当披露其会计处理方法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E.红筹企业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计算和披露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总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A.红筹企业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识别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并披露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B.红筹企业按照本指引编制补充财务信息或差异调节信息,存在实际困难导致不切实可行的,可向本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C.红筹企业应当根据产生收入的具体业务类型分别披露相关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披露各类业务在报告期内确认收入的金额
D.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企业合并交易,红筹企业应当披露其会计处理方法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E.红筹企业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计算和披露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总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A.Ⅰ、Ⅱ
B.Ⅰ、Ⅲ、Ⅳ
C.Ⅱ、Ⅲ、Ⅳ
D.Ⅰ、Ⅱ、Ⅳ
E.Ⅰ、Ⅱ、Ⅲ、Ⅳ
A.发行保荐书
B.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摘要
C.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D.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
E.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
A.Ⅰ、Ⅱ、Ⅲ、Ⅳ
B.Ⅱ、Ⅲ、Ⅴ
C.Ⅲ、Ⅳ、Ⅴ
D.Ⅱ、Ⅲ、Ⅳ、Ⅴ
E.Ⅰ、Ⅱ、Ⅲ、Ⅳ、Ⅴ
A.Ⅰ、Ⅱ、Ⅴ
B.Ⅰ、Ⅲ、Ⅳ、Ⅵ
C.Ⅱ、Ⅲ、Ⅳ、Ⅴ
D.Ⅰ、Ⅱ、Ⅲ、Ⅳ、Ⅵ
E.Ⅰ、Ⅱ、Ⅲ、Ⅳ、Ⅴ、Ⅵ
A.Ⅰ、Ⅲ
B.Ⅱ、Ⅳ
C.Ⅰ、Ⅱ、Ⅲ
D.Ⅱ、Ⅲ、Ⅳ
E.Ⅰ、Ⅱ、Ⅲ、Ⅳ
A.待补齐相关文件后再提交申请
B.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C.由发行人律师提供保证与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
D.由公证人出具保证与原件一致的承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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