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学题库722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4-25 23:59:58
56.【答案】ABCD。
【考点】犯罪故意(认识错误)、间接正犯
【解析】对于A,第三人丙并未独立创设导致丁死亡的新危险,仅是利用了甲所创设的危险,客观上是甲所创设的危险导致丁死亡,故应肯定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精心设置路障,无论谁骑摩托车经过此地都会摔死。虽然摔死的是丁而不是乙,但这对甲而言属于主观认识错误,不能否认客观的因果关系本身,A正确。
在B中,甲认识到谁经过该路障谁将会被摔死,或者说甲认识到路障所指向、所攻击的是“碰到路障的人”,仅对“碰到路障的人”是乙还是丁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因此,对实际摔死的丁,甲的认识错误属于对象错误,而不是打击错误。对于对象错误,无论是按我国传统理论,还是按照法定符合说或者具体符合说,都认为行为人对实际发生的结果存在犯罪故意。因此,对丁的死亡,应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B正确。
在C中,丙有意识地利用甲的杀人装置杀死了丁,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对丁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C正确。
在D中,丙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在结论上应无争议。问题在于,丙的杀人行为是什么,或者说什么是丙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对此,只有两条思路可走:一是共犯的思路。如果能够认定丙和甲成立共同犯罪,则即便丙并未独立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其也应承担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但是,在本题中,丙与甲不存在杀人的共谋,难以认定丙、甲成立共同犯罪。而且,丙并无帮助甲完成犯罪的意思,丙只有杀死丁这一实行本人的犯罪的意思,故对丙也无法认定为片面共犯。可见,共犯的思路行不通。二是单独犯的思路。在无法认定丙与甲构成共犯的前提下,只能按照单独犯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由于路障不是丙设置的,丙将甲作为犯罪工具予以运用,在此意义上,丙有可能成立间接正犯。当然,由于难以认定丙“支配”了甲的犯罪,故丙是否毫无疑问地成立间接正犯,确有研究的余地,但是,D选项仅是认为丙“可能”成立间接正犯,而没有主张丙一定成立间接正犯。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附带说一句,如果不能认定丙成立间接正犯,该如何认定丙独立实施了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就是无法避免、必须解答的问题。对此,可以依据客观归责理论来解答:甲在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使碰到该路障的人有摔死的高度危险;丙明知甲的犯罪计划,故意诱骗丁骑摩托车经过该路段,对此认定丙利用既存危险,非法创设了导致丁死亡的危险,这一创设丁死亡危险的行为即为丙故意杀丁的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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