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学题库721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4-25 23:59:48
54.【答案】ACD(原答案为AD)。
【考点】单位犯罪的处罚、刑法的时间效力
【解析】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既遂标准虽然相同,但在认定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既未遂时,同样必须根据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数额等进行具体判断,A正确。
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刑法》第170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犯罪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对相关自然人应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刑事责任。B错误。
在1997年刑法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因此,在考试当时,《刑法修正案(一)》尚未生效,仍应以1997年刑法的相关规定来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故公布答案中C错误。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九)》第39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增设了单位犯罪的处罚,今后答题时,应认定C正确。
200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D正确。
55.【答案】CD。
【考点】犯罪故意
【解析】幻觉犯,是指误以为自己行为是违法行为,实际上是合法。对此不能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就认定有罪,而应根据刑法规定作无罪处理。其中A便是幻觉犯,应作无罪处理。所以A错误。
B项,事实认识错误可以排除犯罪故意,由此不成立故意犯罪。法律认识错误原则上不能排除犯罪故意,由此原则上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假如题中的甲不知道自己盗窃的是枪支,则甲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不构成盗窃枪支罪,而只构成盗窃罪。然而,题中甲的认识错误属于法律认识错误,以为自己犯的是轻罪,实际上是重罪。这种法律认识错误,并不能排除或否定甲的犯罪故意。甲认识到自己在盗窃枪支,具有盗窃枪支的犯罪故意。甲构成盗窃枪支罪,量刑不受盗窃罪的影响。
C项,甲对事实没有认识错误,甲的认识错误属于法律认识错误。以为自己的行为无罪,实际上有罪。虽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罪,但是有认识到的可能性,因此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D项,行为人产生法律认识错误,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如果没有认识的可能性,则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公民如果听信相关国家机关的正式答复,则可能导致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但是听信一般公民的答复,产生违法性认识错误,不能视为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不能免责。本题答案:CD。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