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学题库283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4-25 00:13:36
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
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参考答案】D
【考点】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解析】刘某诉陈某为买卖合同履行纠纷之诉,刘某为原告,陈某为被告。赵某是刘某的共有人,且不同意出售该商铺,不可能成为买卖合同履行纠纷之诉的共同原告,A选项说法错误。根据2015年教材第三卷第610页,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对抗原诉讼的原告,又对抗原诉讼的被告,即他认为原诉讼的原告或被告,无论谁胜诉,都将损害他的利益,因此,他在参加诉讼中,是将原诉讼的原告和被告都作为参加诉讼中的被告。赵某行使权利即是诉刘某与陈某的买卖合同无效,即赵某是参加之诉的原告,刘某与陈某为被告,B选项说法错误,陈某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选项说法错误,选项D选项说法正确,赵某是参加之诉的原告,即赵某是本诉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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