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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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政府的设置(三):司法机关
6.1 司法权的意义和特点
6.1.1 司法权的意义
司法,就其本义而言就是居中而断,即由中立的第三方对发生纠纷的双方进行公正的裁决。
在社会生活中,利益冲突不可避免,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有赖于一定的冲突控制机制。
6.1.2 司法权的特点:普遍性、独立性,被动性、多方参与性
6.2 法律体系
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具有共同的渊源和一般性特征,便被归类为一种法律体系,也称“法系”。对于法系该如何划分,学术界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从法律制度的承受渊源上看,比较通行的观点认为,当代世界主要存在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6.2.1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继承奴隶制罗马法的原则和形式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体系。该法系因为法律承受关系和法律形式上的特点,有时也被称为“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法典法系”或“民法法系”。
6.2.2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是英国在历史上通过法院办案“遵循先例”和立法等形式,广泛吸收日耳曼习惯法、地方习惯,以及罗马法、教廷法的思想和原则,逐步形成起来的一套独特的法律体系。它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形成的法律的总称,故通常称为普通法法系;因其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也称为判例法法系。
6.2.3 两大法系的区别(148-150)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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