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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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的设置
6.3.1 法院和法官
1. 法院的种类:(1)普通法院 (2)行政法院 (3)专门法院 (4)宪法法院和特别中央司法机构
2. 法院的审级结构
(1)初级法院 (2)普通的判案法院 (3)中级上诉法院 (4)最高法院
3. 法官
法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正确实施。同时,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法官的独立判案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关键。
在当代国家中,法官的选任方式大体有四种:任命制、选举制、选举与任命混合制及职业募选制。
为保证法官廉洁公正和独立执法,当代国家普遍建立了法官保障制度。
6.3.2 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1.职能各国检察机关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刑事案件中参与侦查、起诉和出庭支持控诉的职能。
第二,法律监督的职能。
第三,干预民事和行政诉讼的职能。
2.司法行政机关的类型:根据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的不同,各国的司法行政机关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
(1)检司分署式,采用这一模式的主要是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
(2)检司合署式,其代表是美国和加拿大。
6.3.3 陪审团
1. 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采取两种形式: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2. 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参审制”或“混合法庭制度”
6.4 违宪审查
6.4.1 违宪审查的意义
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国家的立法或有关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团体的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裁决。
6.4.2 违宪审查制度的类型
1. 由普通法院进行的违宪审查制度
2. 由专门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的制度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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