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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为了调节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级差收入,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所说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具体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就资源而言,其范围很广,我国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具体包括:
1.原油。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原油、天然气、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卤水)。这里所说的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三、资源税的税目和税率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为了发挥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确定不同资源的适用税额时,遵循了资源条件好、级差收入大的品种适用高税额,资源条件差、级差收入小的品种适用低税额的基本原则。各税目和税额幅度如下:
1.原油8~30元/吨。
2.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
3.煤炭0.3~5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20元/吨或立方米。
5.黑色金属矿原矿2~30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0.4~30元/吨。
7.盐:固体盐10~60元/吨;液体盐2~10元/吨。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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