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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是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资源税的课税数量作了如下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4.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5.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容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在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时,还应注意: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征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征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2.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征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征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免税。
【例6-11】某油田11月份生产原油10万吨(单位税额8元/吨),其中销售了7万吨,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1万吨,待销售2万吨,当月在采油过程中回收并销售伴生天然气2000万立方米(单位税额8元/千立方米)。计算该油田11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
【解析】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待销售的原油由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暂不需纳税。因此,该油田应就11月份销售的原油和天然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为:
(1)原油课税数量为7万吨
原油应纳资源税税额=7×8=56(万元)
(2)天然气应纳资源税税额=2×8=16(万元)
(3)该油田11月份实际应纳资源税税额总额=56+16=72(万元)
五、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如果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3.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刚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 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国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白期满之日起10 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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