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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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然后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缴纳。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1年之内不得变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二)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的不同地区分别申报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当其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实际收益计算征收,由于计税时要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和费用,有时还要进行房地产评估等,因此,其纳税期限不同于其他税种有统一规定,而是根据房地产的不同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具体确定。主要有以下情况:
1.以一次交割、付清价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及向有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等,规定其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数日内一次性缴纳全部土地增值税。
2.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来确定具体的纳税期限,即先计算出应缴纳的全部土地增值税税额,再按总税额除以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求得应纳税额占总收入的比例。然后,在每次收到价款时,按收到的价款的数额乘以这个比例来确定每次应纳的税额,并规定其应在每次收款后数日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3.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核算或其他原因,无法据实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在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根据应征税额和已征税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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