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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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分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种。
1、公民: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对外国公民,实行平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分两种情况:①受害的公民本人。②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
2、法人:①受害的法人;②受害的法人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作为赔偿请求人。
3、其他组织。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单独的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以自己名义发布命令,工作人员负责执行的,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行政机关没有明确命令,是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实施的侵权行为,视为其锁在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必须都具有独立主体资格,没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工作机构,不能作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工作人员分属不同行政机关,应以所作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的授权,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的视为委托。
4、委托的行政机关:受委托的组织执行职务侵权时,由委托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不转移行政主体资格。
5、行政机关被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6、经过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的,最初侵权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赔偿。【容易考】未经复议的,原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的,维持了,原机关还是赔偿义务机关;改变了,减轻的,原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加重的,两个机关赔。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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