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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行政复议程序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0-08 14:18:31

 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

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可以书面、口头申请。

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受理: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

应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①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复议申请人权益,或没有具体的复议请求、法律及事实依据;②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③不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机关管辖;④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⑤复议提出前,已向法起诉。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①复议前置,法律法规规定应先复议再起诉的;②受理优先,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不得向法院起诉;③选择适用。既可以复议又可以诉讼的,一旦复议,在复议结束前不得起诉,或者一旦起诉不得再提起复议。

3、审理:

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从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或证据,提出答辩。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原则上是书面审查,申请人要求或者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查、听取意见。

4、审理的内容:

复议机关在审查复议案件时,不仅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还必须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不受复议申请范围的限制。这是复议区别于诉讼的显著特点。

相对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时,可以一并申请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

申请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以下三个规定不合法,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同时要求复议机关重新审查:①国务院各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规定;③乡镇政府的规定。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5、复议不停止执行: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可以停止执行的四个例外: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多选】

6、复议的决定:行政复议决定,指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作出的审查结论。种类:(1)决定维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

2)决定限期履行: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复议机关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决定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②适用依据错误;③违反法定程序;④超越或滥用职权;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多选】决定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来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行为。

7、复议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

8、复议决定的效力: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法律规定为终局裁决的,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生效;非终局裁决的,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满(15天)未起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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