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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列举+概括
1:行政处罚:对拘留、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行政强制: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限制人身自由、对财产的行政强制】。
3:侵犯经营自主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经营主体对财产的占有权、自主使用权,对收益的自主支配权、对资产的处分权。
4:许可证案件:申请了但没依法办理;或者变更、中止、撤销许可证的。
5:不作为案件: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财产、受教育职责,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
6:行政给付案件: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运用行政权力)。没运用行政权力,请求相对人以赞助方式获取钱财,不能申请复议。
8: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案件: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农村改革中承包出现较多】
9:农业承包合同: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合同不是都可以复议的,其中的农业承包合同可以复议】
10:其他。
二、行政复议管辖:
1、管辖原则:
①符合行政机关内部领导机制;行政复议是内部监督,审理合法性、合理性;行政诉讼只剩下合法性审查(例外:法院对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审查合理性)。②管辖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③特殊争议标的案件,由专门复议机构或特定复议机关管辖;④就近、便民。
2、管辖种类:
根据行政争议标的性质,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机关与原作出机关的关系,分为隶属管辖、同级管辖;
从行政机关与复议申请人的不同角度,分为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从管辖灵活性,分为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1)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
A.一般管辖:指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隶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由有领导权或指导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包括主管部门管辖、政府管辖两层含义。
①对地方各级政府的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政府。
例外:上级是国务院的,国务院不受理一级复议,所以对省级政府的行为不服的,要向省政府复议。
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行为不服,向该部门的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由当事人选择。
例外:国务院各部委,要向自己复议,不能向国务院复议。
③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复议。同级政府不管。
B.特殊管辖:
①对行政机关派出机构或行政机关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有授权的行为,复议机关是该行政机关和该行政机关的同级政府。
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派出所的权限是“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区公安局的派出所作出的行为:派出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罚款300的处罚,权限内行为,被申请人是派出所自身,复议机关是区公安局和区政府;派出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罚款600,幅度越权,被申请人是派出所自身,复议机关还是区公安局和区政府;派出所以自己名义作出拘留5天,种类越权,被申请人是区公安局,复议机关是区政府和市公安局。
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是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例:教育部属高校作被申请人,教育部就是复议机关。
③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受委托的机关只是行为主体,不能做复议被申请人,应由作出委托的行政机关做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按照委托机关的一般管辖处理。
例: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委托食品行业协会对某食品厂处罚,被处罚人不服复议,被申请人应该是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复议机关是区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④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被撤销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被申请人是承继其职能的机关,没人承继,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是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回到一般管辖。
例:甲市出版局被甲市政府撤销,职能并入市文化局,对原市出版局的行为不服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市文化局,复议机关是市政府和省文化厅。
⑤经批准的行政行为:经上级机关批准后实施想行为,以批准机关做被申请人。
例:县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征收某村民的土地,复议被申请人是市政府,复议机关是省政府。
⑥共同行政行为: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这些机构是共同的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是共同的上级机关。
例: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联合执法,被处罚人不服,复议,被申请人是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复议机关是市政府。
⑦对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街道办)的行为,不服复议的,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是排出它们的机关。
例:行政公署作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是省、直辖市政府;街道办作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是区政府或不设区的市政府。
(2)隶属管辖与同级管辖:
隶属管辖: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由该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管辖。上一级主管部门/同级政府
同级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该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申请复议。
(3)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复议,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选择管辖:两个或两个以上复议机关对同一复议案件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来管辖。
(4)指定管辖与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复议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已受理,经审查发现自己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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