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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一、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1、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指在复议关系中,行政复议机关与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其他复议参加人、复议参与人之间,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依据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点:
①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由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生的诸多法律关系构成的统一体;
②在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行政复议机关始终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并居于主导地位。
③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一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④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并不对等。
二、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主体:
包括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参加人、其他参与人。
1、行政复议机关:居中裁判
2、行政复议参加人: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复议代理人 nn
(1)申请人:行政相对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在三种情况下可以转移:①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②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限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复议;③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组织终止,承受权利的法人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①③主体消失,②未转移,代为行使,自己名义,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2)被申请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n※
①由一个行政机关独立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申请人;
③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授权的组织,组织是】
④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委托的,谁委托的谁是被申请人】
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⑥下级依法经上级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是被申请人;
⑦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例:派出所、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由派出的派出机构公安分局做被申请人。派出所经公安分局批准,对张三处罚,不服,被申请人是公安分局。
(3)行政复议第三人: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三人不参加,不影响复议的审理。
(4)行政复议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3、其他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没有利害关系,围绕查明事实进行。
四、复议关系的客体: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分两种情况:①复议机关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来说,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②复议机关与其他复议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来说,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争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五、复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1、发生:
2、变更:①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移送;②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资格转移,转移给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③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可以申请;④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继续。
3、消灭:鉴定人完成鉴定,部分消灭。
①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同意,
②申请人是公民,死亡且无近亲属进行资格移转,没必要继续复议;
③作出复议决定前,被申请人改变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同意。
④案件审查完毕,作出复议决定。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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