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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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征:
1、行政复议: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活动。
2、特征/含义:①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不告不理);②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是因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可一并提起附带性审查,但不能单独提起。③复议机关是依法有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例:某市的某区公安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市公安局、区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④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的活动。⑤复议结果是以行政机关的决定表现出来的。⑥行政复议受法定期限的限制。
二、历史发展:
1999年4月29日通过行政复议法;2007年5月23日通过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复议机构的职责、细化工作程序、明确违反行政复议法律的责任、健全行政复议制度。
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5+5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 nn
1、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原则:
指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包括以下内容:①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②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③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
2、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公正原则:复议机关必须充分考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两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
3、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公开原则:
4、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及时原则:
5、行政复议应当遵循便民原则:
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6、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权的原则:有三层含义
(1)复议权只能由复议机关专门享有,其他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不享有行政复议权;
(2)复议机关行使复议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性的基本要求;
(3)复议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权,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7、一级复议原则:
只能复议一次,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提出。
例外:对省部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原部门提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同级复议,只针对省部级。】
8、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的原则
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既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合法、合理
9、不调解原则: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复议机关只能作出肯定性或否定性判断,不能由行政争议双方自行解决。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不能随便调解。
两种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原则调解:①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②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抓人抓错了】
10、书面复议原则:
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原则上仅就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不必传唤申请人、被申请人、证人、其他参加人,不用质证、辩论。申请人只需要邮寄复议申请书。
四、行政复议的作用和意义:
①是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②有利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③可以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健全社会主义监督法制。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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