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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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
1、行政指导: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经济和生活需要,基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在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的采取非强制性手段,以有效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特征:①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②适应范围广泛,方法多样,包括指导/劝告/建议/示范/告诫等方式;③属于积极行政范畴(传统行政是消极行政);④是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一种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⑤是一种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⑥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种类:
(1)宏观行政指导(对不特定的行业和相对人进行的)/个别行政指导(针对特定行业/地区和相对人进行的);
例:某行政机关针对某企业经营不善或不良行为,在尚未达到违法或违法情节轻微时提出的劝告/希望/警告,属于个别指导。
(2)管制性行政指导(对妨害秩序或公益的行为加以抑制,如抑制物价暴涨和违章建筑)
调整性行政指导(相对人之间发生争执,互相协商不成时出面调停,如公共汽车公司直接发生冲突协商不成影响公共交通)
促进性行政指导(为促使相对人行为合法化而给予的指导,为推进中小企业合理化现代化实现社会平衡协调发展所实施的,例:农业经营指导/职业指导)
4、行政指导的意义:是对现行法律不完备的及时补充;是对某些僵硬法律手段的有效替代;体现现代行政管理民主化趋势。
5、作用:对强制性法律手段的补充作用;对经济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对社会生活的协调和疏导作用;对损害社会利益行为的预防和抑制作用。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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