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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特殊类型的行政行为 -----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指导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0-08 14:16:08

 第一节  行政规划(新增,未考过)

1、行政规划: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和其他活动之前,先综合提出行政目标,事先制定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综合目标所必需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2、特征:综合性;法定性;裁量性;长期性;现实性。

3、种类:科技振兴计划(非拘束性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拘束性规划)

4、行政规划的作用:程序功能;整合功能(避免各自为政);引导与约束功能;评价功能。

第二节 行政合同(重要)  双方行政行为

一、行政合同概述:

行政合同:又叫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是双方行政行为。

特征:行政合同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例:行政机关与研究所签订科研合同(研发新式武器)。

②行政合同签订的目的是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行政管理目标。

③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这点与一般行政行为区别开来。

④行政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中,行政机关有行政优益权,这点与民事合同区别开来。

⑤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可以通过行政审判来解决。

二、种类与作用:

1、种类:最常见的几种行政合同:

1)政府采购合同;(2)科研合同;(3)国家订购合同,如粮棉订购合同;(4)公用征收合同,如房屋拆迁;(5)公益事业建设投资合同,BOT政府特许经营合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移交),如道路/桥梁/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6)土地等国有资源的使用和开发利用合同;(7)企业承包管理合同。

2、作用:

行政机关角度,行政合同可以更好地行使行政职能,又可以因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性而避免相互推诿。

行政相对人角度,更好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可以使合同争议发生后控告有门,解决有据。

订立行政合同可以使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时控诉有门,解决有据。

 

三、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

(一)行政合同的缔结

1、缔结行政合同的原则:(1)适应行政需要;(2)不超越行政权限;(3)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2、缔结行政合同的方式:招标(行政合同签订的最主要方式)、拍卖、邀请发价(不一定与要价最低的缔结合同,而是邀请选择他认为最适当的行政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开招标,但行政机关在参加投标的企业中有选择合同当事人自由)、直接磋商。

(二)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论述题】

1、行政机关的权利: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因行政优益权);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人的制裁权。

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限制:这种权力只能在公共利益需要的限度内行使;不能变更或解除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条款;对相对人因变更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变更超过一定限度或接近一个全新义务时,相对人可以请求另订合同。

民事合同中没有的权利: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人的制裁权。

2、行政机关的义务: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②保证兑现其应给予相对人的优惠或照顾义务③给予相对人物质损害赔偿或补偿的义务④按合同规定给付价金的义务

3、相对人的权利:取得报酬权;②损害赔偿请求权(行政机关过失受到损害)③损失补偿请求权(行政机关因为公共利益需要单方变更或终止合同)④不可预见的困难情况的补偿权(特大病虫害、特大洪灾)。

4、相对人的义务:按合同规定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接受行政机关管理/监督/指挥。

(三)行政合同的履行

行政合同履行应遵循的原则:实际履行原则;②自己履行原则;③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四)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行政合同变更基于两种理由: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需要行使裁量权,单方变更合同;②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而导致行政合同变更,如不可抗力。

2、行政合同的解除方式有两种:①单方解除,即行政机关基于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解除效力;②协议解除,相对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征得行政机关同意后提前终止行政合同。

3、变更和解除的法律后果:变更后,原合同不再履行,双方按变更后的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解除后,双方合同关系终止。因行政机关单方原因变更或解除的,行政机关应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

(五)行政合同终止的情形: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行政机关单方面解除;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行政机关因相对人过错而宣布解除;因行政机关严重过错,法院根据相对人申请判决解除。

(六)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注意:行政合同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可以适用调解;承担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赔偿责任,可以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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