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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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限制措施的行为。
1、其他规范性文件: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规章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
2、特征:①主体的广泛性,几乎所有行政机关都可以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②效力的多层级性与从属性;③规范性。
下级规范性文件不能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3、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的关系
①制定的主体范围不同:几乎所有行政机关都可以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只有由宪法/法律规定的特定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行政立法。
②效力大小不同:行政法规/规章的效力大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与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③可予规范的内容不同:两者最重要的区别是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直接对相对人设定权利或义务。另外,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行政许可,而行政法规和省规章可以有条件的设定行政许可。
④制定程序不同:行政立法要遵循较严格/正式的行政立法程序,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较为简易。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在其效力所及范围内,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一定程序的普遍约束力。
4、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作用
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和完善我国政府的行政法制工作;
有利于提高政府机关的行政效率,解决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有利于促进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立法工作
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积极性。
5、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1)行政监督:各级政府发现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内容与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有权撤销或改变;上级对下级政府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行政法规规章和上一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有权撤销或改变。
(2)司法监督: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活动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同时,还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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