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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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动态来讲:抽象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人或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静态来讲:抽象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人或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特征:对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准立法性
二、抽象行政行为分类
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指国家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
行政法规:国务院
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省规章)
省会城市政府、经济特区政府4、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政府16(地方规章)
县政府无权制定行政规章
2、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其他规范性文件)
县级、乡级红头文件
三、抽象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1、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
(1)行政立法经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应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否则认为不具备成立要件,不能正式对外生效。
享有规章制定权的政府制定规章,须经各级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部委规章应经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应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
(2)行政立法经行政首长签署,正职,没有行政首长签署,行政法规规章不能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3)行政立法公开发布,否则,认为尚未成立,不能对外生效。
2、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成立要件与行政立法相同,但不如行政立法严格。
行政立法与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3点
(1)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要件。
(2)行政首长签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条件。行政立法签署要正职,一般抽象行政行为正职、副职都可。
(3)公开发布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条件。行政立法必须以行政首长令发布,一般抽象行政行为以一般行政公文形式发布。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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