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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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一、行政主体
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1、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以行政主体身份出现;
3、在行政法上,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不限于行政机关。法定主体与授权主体。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法定主体)
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狭义上的人民政府,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
(一)、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4、国家局
5、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构
(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1、地方各级政府
2、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3、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大兴安岭
原林业部:直属森林工业企业。收管理费。
黑龙江:行政区域。要利税。
内蒙古:行政区域。收土地使用费。
防火体系
防火指挥部归属于地方政府,森林警察隶属于武装警察部队,空降灭火队属于东北航空护林局。
第三节 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一、行政授权
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授权主体的具体形态:p81
(一)、行政机构
1、专门机构;
2、内部机构;
3、派出机构。( 重点p75派出机关)
(二)、其他社会组织
1、行政性公司; 2、事业单位;
3、企业单位; 4、社会团体、社会组织
二、行政委托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
第四节 公务员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双重行为、双重责任。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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