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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0-07 20:37:26

 考点6: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P222

1.挂失止付

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暂时的预防措施

①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非必经程序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2.公示催告

1)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

2)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3.普通诉讼

1)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于票据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的活动。

2)失票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

3)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考点7: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P223

1.汇票、本票

1)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

2)远期商业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无法确定到期日的,自出票日起算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和承兑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考点8:票据抗辩(P223

1.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

4)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只能对特定债权人提出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相当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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