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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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票据的种类(P216、226)
暂无,考试一般不涉及。
考点2: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P217)
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关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基础关系)。
2.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3.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4.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考点3:票据上的签章(P219)
1.如何正确签章?
(1)自然人的签章
①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自然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名为该当事人的本名(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2)单位的签章
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③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④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⑤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2.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后果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考点4:票据行为的代理(P220)
1.签章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在票据上以自己(而不是被代理人)的名字或名称作签章,且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
2.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越权代理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考点5:票据权利的取得(P221)
1.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应当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得不到付款时,方可行使追索权;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出票取得;
(2)转让取得;
(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3.当事人能否取得票据权利的判断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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