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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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9:票据的伪造和变造(P225)
1.伪造
(1)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2)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变造
(1)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2)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3)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考点10:汇票——出票(P226)
1.出票实际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二是交付票据。
2.绝对应记载事项:无记载,票据无效
3.对票据金额的特殊要求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数额;汇票上记载的金额不确定的,汇票无效。
4.相对应记载事项:无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推定
5.非法定记载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
6.出票的效力
(1)对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对付款人: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担付款义务。
(3)对出票人: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票据金额、相关的利息和费用。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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