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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0-07 20:37:37

 考点9:票据的伪造和变造(P225

1.伪造

1)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2)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变造

1)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2)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3)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考点10:汇票——出票(P226

1.出票实际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二是交付票据。

2.绝对应记载事项:无记载,票据无效

3.对票据金额的特殊要求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数额;汇票上记载的金额不确定的,汇票无效。

4.相对应记载事项:无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推定

5.非法定记载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

6.出票的效力

1)对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对付款人: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担付款义务。

3)对出票人: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票据金额、相关的利息和费用。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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