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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引发的争议
东方电子刚出现问题时,烟台审计局开始对公司高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此后,因证监会和公安部等部门的介入而终止,相关资料被查封。2003年,证券监管部门将东方电子10.39亿元非法炒股收益的处置权,下放给山东省政府,而山东省政府再下放至烟台市政府,由其主管的烟台市审计局提出处置意见。有评论指出,中国证监会的处理结果迟迟未出,主要原因是涉及金额太大,事关一个企业的兴衰存亡和数千名职工,同时也是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利益博弈的结果。东方电子出事后,新任总经理丁振华在回答记者时最著名的一句话是:“国家不会整垮一个企业。”东方电子拥有员工2000多名,是烟台市纳税A级企业,至2001年底向烟台市财政上缴的税收高达7.7亿多元 ,一度占市级企业财政收入的1/4。作为国家重点扶持的国有控股大型企业,东方电子毕竟是烟台企业中的一界名流,从利税到品牌影响度,从引进人才到科技成果,一方政府受益匪浅。东方电子从1720万流通股发展到6亿流通大盘,其兴衰事关数千万的股东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山东省委、省政府要求,“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国务院和股民都要有明确的交待,同时在具体处理中,又要维护企业的发展,注意保持社会稳定。”
烟台审计局的审计依据是《审计法》第43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和第44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理”)。烟台审计局同时指出,对于这笔10.39亿元巨款的定性,从2001年9月中国证监会调查这个案件开始,一直到公告发布,都称之为“出售股票所得收入”;即使最初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未提及“非法所得”。但按照《审计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审计介入的前提是公司违反国家规定。
烟台审计局的判还依据是《公司法》的规定,即“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烟台审计局认为,当初坐庄炒作股票的烟台振东高新技术发展公司是空壳公司,属于集团公司的全资公司,在1997年被解散后,相应的债权债务应该归其母公司集团公司所有。但问题是,“非法(炒作上市公司自身股票和违规变卖内部职工股)”+“非法(国家审计介入的前提是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明明是双重的“非法”,最后怎么就变成了“合法(相关利益最终还是留在上市公司)”?烟台市审计局对非法炒股收益的处置方式,有“葫芦僧错判葫芦案”之嫌,似乎充当了烟台市政府的维权工具(维护地方上市公司利益)。我国国家审计在行政上受地方政府的领导,这一行政型的国家审计体制能否有效保证审计独立性,东方电子案例值得我们深思。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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