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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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中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但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要适当分权,总的原则是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还规定:按照“一国两制”原则,在香港、澳门、台湾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可以实行与大陆不同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除国防、外交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外,其他经济、社会、行政等问题完全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自我管理;特别行政区享有一定的外事权,可以以“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的名义发展对外经济、文化联系,参加民间国际组织,等等。由此可见,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带有少许联邦制色彩的单一制。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为什么不采用联邦制而实行具有民族区域自治内容的单一制?从总体上说,这是由中国的特殊国情所决定的。具体说:第一,中国具有建立统一国家的历史传统和现实要求;第二,我国各族人民“大杂居、小聚居”的状况,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第三,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共同进步和国家的独立与安全。 至于为什么要设立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对此,邓小平曾有过许多深刻的论述:香港、澳门自古是中国的领土,近代以来被英国和葡萄牙所占领,成为其海外殖民地。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届时中国必须收回。但是香港、澳门在脱离中国政府管理的多年里,经济社会有了较快发展,社会制度、生活方式与大陆也有明显不同。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按大陆模式收回香港、澳门,届时港、澳群众及其宗主国肯定接受不了,为了使之平稳回归和健康发展,必须实行与大陆不同的特殊模式。台湾也是如此。目前台湾当局是原国民党政权的延续,它有其比较完整的政权体系、法律体系、货币、军队等国家构成要素,而且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其经济水平及政治状况也有很大改观。因此,要使之回归祖国,必须实行更为特殊的政策。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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