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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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体制
一、政府及政府体制的含义
“政府”是一个涵义十分丰富的概念。不同学科、不同人有不同的解释。有人认为,政府是指一个国家全部机关的总和,包括中央和地方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这里的政府等同于国家机构。有人认为,政府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也有人认为,政府是指中央和地方的全部行政机关。还有人认为,政府只是指中央行政机关。我们这里所讲的政府,主要是指所有中央权力机关。因此,政府体制主要是指中央政府的机构设置及其相互关系。
二、国家机构的设置
一般来说,任何国家的统治阶级都要通过法律对整个社会进行强制性的管理,因而就需要一定的机关来制定法律,然后交由一定的机关去执行法律,还要设立一定的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去处理、裁决各种纷争。因此,无论什么性质的国家,上述三种机关即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此外,由于对内对外行使国家权力的需要,一个国家还要有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国家元首。所以,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就构成了一个国家中央政府的基本要素。它们分别履行着国家的不同职能,共同实现着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三、决定政府体制因素的因素
虽然所有国家都有着大致相同的机构设置,但在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政府机构的设置及其相互关系却是不尽相同的。如,在古代国家,立法机关在国家机构设置中并不独立,其地位自然也不重要。而在现代国家则相反,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机构设置较少,当今却不断增加。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政府体制不尽相同,这是由每一国家所面临的不同环境以及由此而采取的政府机构设置原则所决定的。我们认为,制约政府体制确立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四点:
1国家统治形式或政体。这是决定政府体制的一个重要因素。政体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横向权力结构和权力分配关系,从而决定了国家机关的设置和权力配置的基本特征,即设立哪些国家机关,各个国家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如何等等。例如,君主制国家的国家元首处于国家权力体系的中心,而共和制国家则将民选的代表机关——议会或国会置于政治权力的中心。
2、国家职能。政府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工具,政府机构设置及相互关系必须与国家职能相适应。如在古代社会,国家的主要职能是政治统治,与之相对应,政府机构设置主要是行政、军事机构,相应的经济管理机构则很少。早期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如此。而当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增强,有关机构也在不断增加。
3、国家疆域的大小、人口多少、民族构成、历史传统等因素,也会对政府机构设置及其相互关系产生一定的影响。如国土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政府机构设置自然要繁杂一些,反之则可以简单一些。单一民族的国家,一般无需设立专门处理民族关系的政府机构,反之,则有其现实必要。在专制传统比较悠久的国家,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相对显赫一些,而民选代表机构的地位则不突出。
4、国家机构的设置原则。这是影响主要政府机构相互关系的重要因素。任何国家的统治阶级,为使国家机器更有效地运转,都要按一定原则来确定政府机构及其相互关系。从社会政治发展的角度看,迄今为止,政府机构设置主要按以下三种原则进行:一是集权原则。这是古代大多数国家政府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就是国家最高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大权高度集中于国王或皇帝一人身上,一切重大国家事务和决策均以君主个人意志为转移。换言之,在集权原则指导下,国家元首在整个政府机构中居于绝对统治地位,其他各机构只不过是执行他的意志的工具。二是分权制衡原则。这是资本主义国家政府机构设置的普遍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要按不同功能把所有国家权力一分为三,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然后交给三个地位平行、互不隶属的机关(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去分别行使。三种权力在运行过程中要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当今资本主义国家政府机构基本上是按照这一原则来设置的。三是议行合一制。这是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所提出并被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普遍采用的政府机构设置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既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又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国家其他机关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要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实际上这也是一种集权原则。所不同的是,这种集权不是集中在某一人之手,而是集中到民选代表机构手中。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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