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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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体与国体的关系
政体与国体的关系问题,是政治学原理中的一个重要的不可回避的问题。传统观点认为:政体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二者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辩证统一。具体说来,任何一种国体都需要一定的政体来表现,政体是国体的表现形式,国体则是政体的基本决定因素,但两者又不是简单的对应关系,同一类型的国体可能采取不同的政体,不同类型的国体,也可能采取相同类型的政体。这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国体的阶级性质如何体现。许多教科书在讲我国国体时引用我国宪法第一条加以佐证,这是不尽科学的。试问哪一国的宪法不表明其国家的人民性,但能以此作为衡量这一国家国体的标准吗?如果可以,那在没有宪法的国家里,国体由什么来体现呢?其次,国体是如何决定政体的。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政体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现在的问题是,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由该国的统治阶级全部还是部分决定的?最后,国体决定政体,但又认为二者并非简单的对应关系。不是简单的对应关系,那是一种什么关系?或者说,“决定”的确切含义如何理解?总之,对这些问题如不作进一步探讨并给予科学的解释,国体决定政体的观点是难有充分说服力的。因此,我国有学者认为,从现实看,抽象、原则的国体规定是难以决定具体、现实的政权组织形式的。相反,抽象、原则的国体规定,则要靠具体、现实的政权组织形式来表现和决定。只有这样,才能从理论上给予科学说明,并在实践中高度重视政权组织形式的应有价值,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参见艾永明《关于国体与政体关系的几点思考》,载《东吴法学》2000年特刊。)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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