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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
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1. 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
我国法院系统实行四级终审制,即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此外,我国还设有各种专门法院,分别审判各特殊领域的案件,如铁路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和常委会负责,并监督各级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各地方人民法院向产生它的地方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也就是接受双重领导。各级法院院长由同级地方人大选举产生和罢免。
2.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我国设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地市自治州人民检察分院、县市和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我国同样也设有各种专门的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和常委会负责,并领导各级地方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检察工作。
各级地方检察院向产生它的地方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也是双重领导。各级地方检察院检察长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和罢免,但须报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3.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甚至还包括辩护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劳动改造制度等。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政府的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西方国家在将司法和行政分开之后,又将审判和检察分开,把侦查和起诉分开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创造。
4.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的主要活动原则是:(1)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和制约。侦察权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权由各级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由法院行使。其他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这些权力。(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司法独立,只服从法律。司法机关的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它们与行政机关在法律地位上是同等的,行政机关、其他机构和个人无权干涉司法行为。(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没有任何特权;在适用法律上不得歧视任何人、任何民族。(5)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尤其是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6)审判案件的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之外,一律公开审判。这有利于群众监督和保证审判的公正,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7)民主集中制原则,即合议制。除第一审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都要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案件的评议采取表决方式,少数服从多数。
各级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
各级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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