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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元首。
我国国家元首制度由1982年宪法恢复。
1.国家元首的作用。维系民族感情和国家的统一,国际交往的需要,实现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和协调,使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集中精力制定法律和管理国家。
2.国家元首的地位。国家元首在形式上和礼仪上是最高国家权力的代表和象征,并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行使职权。
3.国家元首的产生。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在主席缺位时,继任国家主席。
4.国家元首的职责。(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根据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2)任免权。向全国人大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及其他组成人员。(3)外交权。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使节,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4)荣典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三)行政机关。
1.行政机关的性质。中国的最高行政机关也就是中央政府,它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构,由最高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
2.行政机关的领导体制。我国1954年宪法采用集体领导制,即政府决策由政府全体组成人员或常务机关集体讨论通过,日常问题由政府首脑(总理)决定。
1982年宪法规定,政府(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其中以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讨论国务院工作的重大问题,由总理做出最后决定。国务院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地方政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3.国务院的职权。(1)行政立法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条例。(2)提案权。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提出议案,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草拟的法律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的议案、国家预算及执行情况的议案。(3)行政管理权。统一领导全国行政机关的工作,包括各地方行政机关的工作。有权规定中央和省市自治区的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具体划分,管理和调整国家公务员的选择和配备,审定各级行政机构的编制,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人员,改变或撤销各部委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4)地方行政区域的划分和建置权。确定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区域划分,批准县、市(直辖市除外)、自治州、自治县的建置和区域划分。(5)领导全国的经济建设。这方面的职能正在改革和转变中,改革的方向是统筹规划,制定政策,运用政策和信息引导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管,组织协调,提供服务。 (6)社会管理。就是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这方面的职权非常广泛,主要是领导和管理:一是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人口控制等社会工作;二是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工作;三是少数民族事务、华侨事务等工作。(7)领导和管理国防和外交。一是领导和管理外交事务,执行国家的外交政策。负责同外国谈判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向全国人大提出批准或废除条约和外交协定的议案;二是领导和管理国防事务,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8)行使人国人大和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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