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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机关。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级民意代表机关行使国家权力。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不与任何其他机构分权,它的权力不受任何其他机构的限制,是统一的,不可分割。它是无任何限制的全权机构,只对全体负责。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代表由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要体现地区、民族、种族、性别、宗教、教育程度、职业的代表性。
人民代表一般是兼职的,便于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为保证人民代表的广泛性,代表人数较多,任期五年,一年一般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期也较短;闭会期间由它的常设机关行使部分职权。
从实践上看,我国人民代表制度的主要不足之处是:一是非专业化的特点限制了人大代表专业技能、角色意识和政治参与能力的提高,限制了他们对各种社会问题和民众意愿的深入了解和研究,导致提案水平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代表性;二是代表的广泛性强,代表人数多。这此问题都是我国政治学研究的现实问题。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非常广泛,主要有:(1)立法权。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有权制定、修改、废止和补充法律。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在不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对该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2)决定权。全国人大有权对国家的任何重大事情做出决定。其中主要包括:国民经济计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的预算和决算、省级行政区的建制、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和制度、战争与和平、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法,以及“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的常委会则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执行过程中所作的部分方案、缔结条约和外交协定、军人和外交使节等各种衔级制度、国家勋章和荣誉、特赦、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全国或个别省市自治区的戒严、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宣布战争状态,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的职权”。全国人大可以行使它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一切权力,范围没有限制。
(3)任免权。即组织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全国人大有权选举、任命和罢免所有其他最高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包括:国家元首、最高行政机关的首脑和组成人员、国家军事领导机关的组成人员、最高司法机关的组成人员等。
具体地说,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中央(不是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从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其他组成人员,根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军委的其他组成人员。它同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它的常委会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任免驻外全权代表;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其他组成人员,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 其他组成人员。
(4)监督权。即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
全国人大有权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听取由它产生的其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报告,并进行审议和质询,并对它们的工作进行检查、调查、督促和纠正。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国务院、中央(非中共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消国务院制定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在必要时可以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并根据结果做出决议。
总之,全国人大的权力非常广泛,它不受任何分权或其他权力机构的限制。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它的实际地位和权力还有待进一步的加强,特别是在立法和监督方面,迫切需要提高立法的质量和监督的力度。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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