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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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政合一”体制的基本特征。
所谓“议政合一”制,就是立法权与行政权同属于一个最高权力机关,或行政权从属于立法权,仅是立法机关的执行部门。而在近代西方的分权制衡制中,立法、司法与行政三权互不隶属,相互制约。
1.民意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它不与任何机构分权。只在具体职能上有分工。即“有分工,无分权”。社会主义国家各政治主体在利益上的一致性,即利益没有发生分化,这是它的合理性所在。
2.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均由民意机关产生,同时对民意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民意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即它是一切权力的享有者,只对人民负责。这种政权体制的突出特点是权力高度集中,民意机关不与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分权。
3.独立的党权。执政党拥有领导国家的宪法权力。执政党代表人民,负责国家的大政方针。它的决策经过民意机关通过,再由行政、司法(审判、检察)等机关执行。实行以法治国,任何党派都要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
另我,国家军队由执政党实行一元化的统一领导。在我国,国家军委和共产党军委是一体的。这不仅是为了提高效率,主要还是因为两者的工作任务是完全相同的。军队是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重要保证,实行统一领导是必需的。
4.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是在无产阶级政党的建设过程中逐步的,列宁在1905年首次明确提出“我们主张民主集中制”。
抗日战争爆发后,毛泽东在论述抗日联合政府的组织原则时说过:“一方面,我们年要求的政府必须是能够真正代表民意的政府;这个政府一定要有全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人民也一定能够自由地去支持政府和有一切机会去影响政府的政策。这就是民主制的意义。另一方面,行政权力的集中化也是必要的;当人民要求的政策一经通过民意机关而交付于自己选举的政府的时候,即由政府去执行,只要执行时不违背曾经民意通过的方针,其执行必能顺利无阻。这就是集中制的意义。”(《毛泽东选集》2卷,P383)
5.在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上,凡属全国性的事务,由中央决定,地方必须服从中央;凡属地方性的事务,按着中央政府的统一政令,由地方处理;少数民族聚集区实行中央领导下的地方高度自治制度;各省级人大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特殊情况,制定和颁布适合于本地方的法律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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