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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种使用上的错误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常常听到这么一句老话“文不对题”。实际在公文写作中,我们常常犯“文不对题”的毛病。这就是文种使用的张冠李戴。犯这种毛病主要是作者对我国现行公文十二类13种的规范要求掌握不好,或者根本不知道。
一、该用“函”的使用了“请示”
病例1:某市科委给市财政局写了一份请示,申请追加3%的农业科研基金,以适应“菜篮子工程”的需要。
病例2:轻工部所属一个大盐场(地师级)给驻地的市土地规划局(县处级)写请示,申请划
拨“盐晶大厦”的建筑用地。
病例3:某市某区政府向市文教局写了一份请示,申请在该区增建一所小学。
分析:
按照党和国家公文法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应当使用“函”。
上述3个案例中,财政局、土地规划局、文教局都是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市科委与市财政局是平级单位;盐场与市土地规划局相互无隶属关系;区政府是一级行政机关,市文教局是市政府下属的一个专业主管部门,都是市政府领导下的平级单位。它们之间都不存在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也不存在业务指导关系,因此,不存在需要使用“请示”这种文种。
“请示”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时使用的文种。
二、该用广告、启事的却错用“公告”、“通告”
病例:“招聘通告”、“招生公告”、“更名通告”、“迁址通告”、“分红公告”、“开业公告”、“销售通告”、“租赁通告”等。
分析:
“公告”、“通告”是当权者用以向社会民众宣告增加的主张、要求的公文专用名称,它的使用者应当是行使党和国家管理权力的机关,所负载的信息和发布的内容,限于普遍遵守,需要周知的
使项。
上述案例中,从使用者的属性来看,均不是党和国家的管理机构;从内容上看都是属于商业广告和启事的范畴。不应该,也无权使用“公告”、“通告”的文种。
三、该用“请示”的错用了报告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会见到《关于×××的请示报告》,在“请示”后面加了“报告”二字,把公文的两个文种混淆在一起了。
“请示”是行文机关对某事、某人、某思想……形成了自己的指向性意见,需要向上级请示,甄别是否正确。
“报告”是下级把有关情况向上级汇报,不需要上级给予答复的。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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