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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种征税对象或税源,在相同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也统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一)产生原因。是有关国家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产生重叠冲突的结果。表现在:
1、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最普遍原因)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3、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二)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和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以及它们的危害。
所谓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包括以下5项构成要件:首先,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其次,是同一个纳税主体,即同一个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第三,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第四,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内发生的征税;第五,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这种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亦称为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目前各国通过单边的国内立法和双边税收协定努力克服和解决的核心问题。
所谓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二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泉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主要表现在两个国家分别同时对在各自境内居住的公司的利润和股东从公司获取的股息的征税上。
危害:无论是法律意义的还是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其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是相同的。从法律角度看,国际重复征税使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动的纳税人相对于从事国内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动的纳税人,背负了沉重的双重税收负担,违背了税收中立和税负公平的简洁原则。从经济角度看,国际重复征税造成税负不公,使跨国纳税人处于不得的竞争地位,势必挫伤其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从而阻碍国际间资金、技术和人员的正常流动和交往。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的主要区别:
①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重叠征税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来源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
②重叠征税所涉及的两个纳税人中,一般地,至少有一个是公司;重复征税中,有时只涉及个人。
③重复征税是两国按同一税种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重叠征税中,如股东是公司,则两国将按同一税种分别征税,如股东为个人,则一国按公司所得征收,另一国按个人所得税计征。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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