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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辖权与国际重复征税
一、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进行征税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各国在征税上总是基于主权的属人效力和属地效力来确定主张各自的税收管辖权。
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上,各国基于主权的属人效力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表现出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而基于主权的属地效力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为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可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公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指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征税国要对纳税人世界范围内的一切所得或者财产价值征税,即纳税人所负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纳税人居民身份关系事实的存在是征税国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前提。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定。(1)住所标准。在自然人居民身份确认的实践中,采用住所标准即是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拥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决定其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其中对住所的定性是:永久性、固定性的居住场所。常与个人的家庭、户籍和主要财产利益关系所在地相联系。当前主要有中、日、法、德、瑞等国采用。(2)居所标准。居所不具有永久居住性质。主要有英、加、澳等过采用。(3)居住时间标准。有的规定为半年(或183天),如英、印度、印尼等国;有的规定为一年,如中、日、巴西等国。
2、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1)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所在地即作出和形成法人的经营管理重要决定和决策的地点。董事会或股东会经常召集开会的地点,是判断法人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所在地的标准。(英国、印度、新加坡、新西兰等实行)。(2)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按此标准,法人的居民身份决定于它的总机构所在地。法人总机构即负责管理和控制法人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机构。(中国、日本实行)
在上述标准中,并非只实行一个标准,许多国家是兼用两个以上标准的。有的国家除主张居民税收管辖权外,还兼行下述的公民税收管辖权。
(二)公民税收管辖权,指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国籍法律关系所主张的征税权。征税国可对纳税人在世界范围内的一切所得或者财产价值征税,纳税人所负担的也是无限纳税义务。自然人国籍的取得有采用出生地主义或血统主义的,此外还可入籍。(美、墨等少数国家实行)
(三)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指征税国基于征税对象的所得或财产来源于或存在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在所得来源地(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承担的纳税义务是有限的纳税义务。
1、关于营业所得来源地的确定。营业所得即纳税人从事各种工商业经营性质的活动所取得的利润。也称“经营所得”或“营业利润”。营业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各国税法一般都采用营业活动发生地原则,即以营业活动的发生地作为营业所得来源地的标志。对营业活动发生地,各国解释不同:有的以交易合同签订地为标志;有的以货物交付地为标志。但如果营业活动是通过某种营业机构或固定场所进行的,则一般以该营业机构或场所的所在地为营业所得的来源地。
2、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劳务所得是指纳税人向他人提供劳动服务而获得的报酬。纳税人如是企业,则所取得的劳务所得在各国税法上通常认定为营业所得。个人获得的劳务报酬可区分为:独立劳务所得(即个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而取得的收入)、非独立劳务所得(即个人受雇于他人从事劳动工作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动津贴和奖金等)。
在各国税法上,确认个人劳务所得的来源地标准主要有劳务履行地(我国税法实践据此标准)、劳务所得支付地和劳务报酬支付人居住地。
3、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投资所得主要包括纳税人从事各种间接投资活动而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收益。确认投资所得来源地主要有以下两项原则:一是投资权利发生地原则,即以这类权利的提供者的居住地为所得来源地;二是投资权利的使用地原则(我国据此标准),即以这类权利或资产的使用或实际负担投资所得的债务人居住地为所得来源地。
4、财产收益来源地的确定:财产收益(又称为"财产转让所得"或"资本所得"),是纳税人因转让其财产的所有权取得的所得,即转让有关财产取得的收入扣除财产的购置成本和有关的转让费用后的余额。
对转让不动产所得的来源地认定,各国税法一般都以不动产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涉及公司股份转让所得,以转让人居住地、被转让股份的公司所在地(我国据此标准)或转让行为发生地为所得来源地。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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