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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共同侵权责任的种类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20 12:34:07

 共同侵权责任的种类

    (一)因共同加害行为而产生的共同侵权责任

    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二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地实施不法加害于他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属于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典型形态。

    在共同加害行为中,如系简单的共同侵权行为,则共同加害人都是侵害行为的实行行为人;如系复杂的共同侵权行为,则共同加害人可分实行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

    实行行为人是指具体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实行行为人可以是基于自己的意志实施侵害行为,也可以是按照教唆人的意志实施侵害行为。

    教唆行为人是指唆使他人实施加害行为的人。在教唆行为中,教唆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加害行为,但其对被教唆人实施加害行为起到了唆使、怂恿的作用。没有教唆行为人的教唆,被教唆人就不会实施加害行为,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加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构成了损害的共同原因。因此,教唆行为人与被教唆人为共同侵权行为人。

帮助行为人是指对他人实施的加害行为起到帮助作用的人。帮助行为人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也没有教唆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但对加害行为的实施起到了帮助作用。没有帮助行为,加害行为就不可能实施或不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帮助行为人与被帮助人也为共同侵权行为人。

最高院解释:“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如甲(出租车公司)将刹车不良的出租车提供给乙使用,乙明知刹车不良,但抱有侥幸心理,后乙开车将丙撞伤。 -----共同过错

甲与乙打假,将乙致伤。乙被送往医院,乙医院在救治过程中措施不力,未予以科学清创,致伤口感染,不得不截去伤者的左腿。

    (二)因共同危险行为而产生的共同侵权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但无法确定何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也就是说,数人同时实施了具有损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其中某一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究竟是谁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客观上无法判明。例如,数人同时从楼上往下扔砖头,其中一块击中某一行为人的头部,但究竟是谁扔的砖头击伤行为人,则无法确定。如果能够确定数行为中是某人或某几个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则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而是属于单独侵权行为或共同加害行为。例如,二人同时从楼上往下扔东西,其中一人扔的是砖头,另一人扔的是酒瓶子,而造成行为人伤害的是砖头,则侵害人就是扔砖头的人。

    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如下特点:

    1.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所谓危险行为,是指数人的行为均有危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可能性。这种危险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人损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加以判断。

    2.数个行为中只有一个行为造成损害,但无法判明何人的行为造成损害。共同危险行为都有可能造成他人的损害,但由于数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是相同的,因而受害人无法判断谁是加害人。如果数个行为人主张其行为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由该行为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数人在主观上存在共同过失。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数个行为并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人,也没有人为的侵害方向。因此,共同危险行为人没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而只有共同的过失。这种过失表现在:数个行为人都应当知道其行为有危险性,而这种危险性为不正当的、不合理的,因疏于注意而导致结果发生。一般地说,行为人的这种过失是以推定的形式存在的,即实施具有危险性的行为本身就表明了疏于注意过失的存在。

    三、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共同侵权人的责任承担

无论是何种形态的共同侵权行为,在行为人之间都发生一定的效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连带责任体现为: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行为人的全部或部分请求赔偿全部损失,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赔偿全部损失;若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向受害人赔偿了全部损失,则其他人的赔偿责任消灭。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属于共同侵权)

如:甲将乙殴伤,导致乙卧床不起,其家人将其遗弃,致冻饿死亡。

    (二)共同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担

    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虽然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但共同侵权行为人内部应当根据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对损害所起的作用的大小为依据进行责任确定。例如,共同侵权行为人的共同过失表现一方为故意,另一方为过失的,则故意的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教唆人、帮助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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