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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医疗行为致害责任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20 12:33:24

 医疗行为致害责任

    (一)医疗行为致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医疗行为致害责任又可称为医疗事故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是以医疗事故的发生为前提的一种责任。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于医疗事故是以过失为成立条件的,因而,医疗行为致害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但由于医疗行为致害责任涉及到医学知识,一般人对之并不十分了解,让受害人承担证明医疗过失的责任,未免过苛。因此,对于医疗行为致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责任规则,由医疗机构就其不存在医疗过错负举证责任。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其医疗过程没有过错,就应承担医疗行为致害责任。

    (二)医疗行为致害责任的构成条件

    医疗行为致害责任的构成,须具备如下条件:

    1、行为主体须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行为致害责任是医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因此,行为主体只能是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所谓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具体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其中,既包括公立医疗机构,也包括私立医疗机构;所谓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工作具有从事医疗护理资格的医生和护士。经过批准,从事个体行医工作的,如个体诊所等,也属于医务人员。但不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在行医时造成病员人身损害的,如“乡村游医”、“巫婆医生”非法行医所造成的损害,不能产生医疗行为致害责任。

    2、医疗行为须具有违法性

    在医疗过程中,如果医疗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背了“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的要求,则具有违法性。医疗行为的违法性,既可以是违反成文的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则等,也可以是违反实践中约定俗成的惯例,还可以是违反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既可以是作为的违法,也可以是不作为的违法。前者如医生给病员开错药、违反手术操作规则错摘器官或在体内残留异物等等;后者如拒绝接收病员、注射青霉素不做皮试等等。

    3、须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

医疗事故所侵害的是患者的人身权,因此,只有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才能产生医疗行为致害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事故;

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事故;

四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事故。

    4、医务人员须具有过失

医疗行为致害责任以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过程中具有过失为成立条件。医务人员没有过失的,不构成医疗行为致害责任。医疗过失是一种业务过失,因此,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具有过失,不能以一般的过失观念作为基础,而应当从医疗行为的自身特点出发。一般说来,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具有过失,应当考虑到医疗技术的发展水平、医疗环境、医疗尝试等各种因素,综合加以确定。具体地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医务人员具有医疗过失:

1)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

2)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3)未尽到必要说明义务的。

(4)违反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的。

    5、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才能产生医疗行为致害责任。也就是说,医疗行为是患者人身损害发生的原因。在医疗行为致害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与医疗过失的认定一样,也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即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即应认定为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对于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争议,可以通过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三)医疗行为致害责任的承担

在医疗行为致害责任中,赔偿主体应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当然,如果造成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是个体医生的,则该个体医生为赔偿主体。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洲壬,并不排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其他责任。关于医疗行为致害责任的赔偿主体,具体可按如下情形确定:

1)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在履行职务、进行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的,由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未经本单位同意和认可,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有偿医疗活动而致他人伤亡的,由该医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3)个体开业人员聘请医疗单位在职或退休医疗人员行医发生医疗损害事件的,由个体开业者和直接责任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4)个体开业者个人从事医疗活动造成医疗损害事件的,由该医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5)受特定行政机关委托或指派的合法医务人员对某些特殊人员进行强制治疗检查和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事件的,由该委托或指派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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