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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职务侵权致害责任的承担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20 12:29:25

 职务侵权致害责任的承担

    职务侵权致害责任的承担者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替国家履行具体赔偿义务,支付赔偿费用,并参加赔偿案件解决的国家机关。

在行政赔偿责任中,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按下列标准确定: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在司法赔偿责任中,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应当指出的是,在行政赔偿责任中,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在司法赔偿责任中,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向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1)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3)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询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职务侵权致害责任的抗辩事由

国家赔偿法对职务侵权致害责任的抗辩事由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司法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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