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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特殊侵权责任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20 12:29:09

 特殊侵权责任                        

    可以说,现代社会充满了矛盾、危机和损害。矿场发生爆炸,工人根患职业病;车祸每日有之,空难频生;废气伤害人畜,漏油污染良田;有缺陷的商品充斥市场;医生误诊或用药不当。这些工业灾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环境公害及商品缺陷等危害事故,造成了无法佑量的财产和人身损害。如何有效防止和合理续补这些损害,是一个涉及面甚广的重大问题,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侵权行为法的特殊侵权责任制度,就是诸多措施中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所要研究的就是对于各种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如何进行合理填补。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很多,我国法律主要规定了职务侵权致害责任、产品缺陷致害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污染环境致害责任、地面施工致害责任、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动物致害责任、被监护人致害责任、机动车致害责任、医疗行为致害责任等。

    一、职务侵权致害责任

    (一)职务侵权致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职务侵权致害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关于职务侵权致害责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理论上存在很大分歧,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是违法责任原则。该说认为,职务侵权致害责任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违法性为归责原则的。也就是说,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国家才能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过错责任原则。该说认为,职务侵权致害责任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也就是说,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过错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国家才能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该说认为,职务侵权致害责任不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过错为确定赔偿责任的标准,只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不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民法通则》第121条和《国家赔偿法》第2条都没有要求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而只是要求“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一客观要件。这就是说,只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即可成立职务侵权致害责任,而不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因此,职务侵权致害责任应当是无过错责任。

例如,某法官根据已经生效的判决,将被告的汽车予以扣押拍卖;后来该案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法院予以改判,被告胜诉。但该汽车已经难以追回。

    (二)职务侵权致害责任的构成条件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职务侵权致害责任的构成,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要件:

    1、职务侵权行为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职务侵权致害责任中,职务侵权行为人只能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自然人、法人不能成为职务侵权行为的主体。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职务侵权行为人包括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的各类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各种职能,所以,国家机关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强制力。作为职务侵权行为人的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不包括权力机关和军事机关。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担任国家职务,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职务侵权致害责任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限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

    3)被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及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亦可成为职务侵权行为人。

    2、职务侵权行为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即行使职权的行为,是产生职务侵权致害责任的根本条件。没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就不可能产生职务侵权致害责任。《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和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地说,下列行为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

1)执行职务本身的行为。

(2)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而不可分的行为。

3)怠于行使职权的行为。

    3、职务侵权行为须违法

    国家机关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违法,是确定职务侵权致害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也是区分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根本标志。只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即违法行使职权,才能产生职务侵权致害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违法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国家赔偿法》分别对行政违法行为和司法违法行为作了规定。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司法违法行为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司法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也包括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种类型。

侵犯人身权的司法违法行为包括: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侵犯财产权的司法违法行为包括: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4、须受害人遭受损害及损害与职务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

    职务侵权致害责任的成立以受害人遭受损害为构成要件。同时,只有职务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即职务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产生职务侵权致害责任。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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