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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损害的原因力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20 12:26:40

 损害的原因力

    如前所述,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既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的现象,又有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的现象。在一个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在内的诸多原因引起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是不同的。因此,在分析因果关系时,正确地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所发生的原因力,对于确定行为人的责任是有重要意义的。

    损害的原因力,主要有以下两类:

   1、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根据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起作用的大小,原因可分为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前者是指对结果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的原因事实;后者是指对结果的发生起次要作用的原因事实。在引起一个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为两个以上的行为时,若各个行为的原因力不同,就应当区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从而确定行为人的责任。因为行为的原因力不同,行为人所承担的责任也就有所不同。

    2、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根据行为作用于损害结果的形式,原因可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前者是指直接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原因事实,即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引起的;后者是指间接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原因事实,即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所引起的结果而引起的。区别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目的,主要在于确定间接原因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对此,应当根据客观情况,结合其他的构成要件综合加以分析。

    (五)、因果关系的证明

    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与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由受害人举证证明。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即由侵害人举证证明因果关系的不存在,如果侵害人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则推定因果关系存在。例如,因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应由侵害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应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应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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