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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
(一)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概念
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概念,是指客观事物之间的前因后果之间的关联性。若一现象出现,是由另一现象的存在所引起的,则二现象之间存在前因后果的关联性,为有因果关系。
在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有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之分。前者所要解决的是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即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问题,如甲的死亡是否因食用乙的食品所致;后者所要解决的是行为与赔偿范围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即赔偿范围的问题,如甲因乙的行为而受害住院所支出的医疗费应否得到赔偿。可见,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属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所要解决的问题,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则属于赔偿责任范围所要解决的问题。在侵权责任的要件中,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
的因果关系。就是说,若某一结果是由某一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是行为的结果,行为是损害的原因,则二者之间就有因果关系。
(二)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形态
在侵权责任中,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多种表现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一因一果,即一个原因事实产生一个损害后果,如甲将乙的电视机损坏。
2.一因多果,即一个原因事实导致两个以上的损害后果,如甲将乙打伤会同时产生乙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损害后果。
3.多因一果,即多个原因事实导致一个损害后果。在多因一果的情形下,因多个原因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不同,因果关系的判定也有所不同。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聚合因果关系(累积性的因果关系),即两个以上的原因事实导致损害后果发生,且其中任何一个原因事实均足以导致损害后果发生。例如,甲乙二人同时分别对丙下毒,其分量各足以致丙死亡。(2)共同的因果关系,即两个以上的原因事实共同作用导致损害后果发生,而单个的原因事实不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例如,甲乙二人同时分别对丙下毒,个别的分量均不足以致丙死亡,但二者的共同作用导致丙死亡。(3)择一的因果关系,即两个以上的原因事实均足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但不知是哪一种原因事实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例如,甲乙二人同时向丙开枪,只有一枪伤害丙,但不知为何人所射。
4.多因多果,即多个原因事实导致多个损害后果。在多因多果的情形下,其因果关系的形态也会出现如同多因一果的情形。
(三)损害与行为间因果关系的确定
损害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如何确定,理论上存在着众多的学说,但主要有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两大学说。
必然因果关系说主张,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时,行为与损害之间才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只有外在的、偶然的联系,则不能认定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学说强调要将原因和条件区别开来,原因是必然引起结果发生的因素,而条件仅为结果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性。
相当因果关系说主张,某一条件仅于现实特定情形发生某种结果,还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须依一般观察,在有同一条件存在即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才能认定条件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关于相当因果关系,我国台湾学者均采如下认定公式:“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可见,相当因果关系由“条件关系”和“相当性”所构成,这是确认因果关系的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审查其条件上的因果关系,即确认某一原因事实是否为某种损害的条件。如为肯定,则再于第二个阶段认定其条件的相当性,以确定条件的范围。“条件关系”是指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采取的是“若无,则不”(But一for)的检验方式,即“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通过这个检验方式,如确定行为与损害之间有条件关系,则须通过“相当性”来确定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相当性”旨在合理限定条件的范围,以防止因果循环而永无止境。从积极方面看,“相当性”可表述为:“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从消极方面看,“相当性”可表述为:“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
必然因果关系说是我国学者的通说,而相当因果关系说为大陆法学者的通说。我们认为,必然因果关系是不足取的,这是因为:在必然因果关系中,虽然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而条件与结果之间只是外在的偶然的联系。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外在的偶然的联系,仍属于因果关系的范畴。况且,在侵权责任的认定上,要证明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性,有时是非常困难的或根本不可能的。相比而言,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比较科学的。首先,相当因果关系说承认所有对结果起作用的条件都是原因;其次,为了防止将因果的链条拉得过长,相当因果关系说以“相当性”来合理限定条件的范围。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又有利于防止侵害人的责任被无限地扩大。正是因为如此,我国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采取相当因果关系说,司法实践也开始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解决侵权责任纠纷。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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