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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的分类
侵权行为的种类不同,其所造成的损害也有所不同。一般地说,损害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是指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所造成的财产利益的减少、丧失,即损失。凡是民事主体遭受的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损失,都称为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的产生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侵害财产权而产生的财产损害;
二是侵害公民的身体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如致人伤害、残废、死亡所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误工收人等财产损害;
三是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所造成的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根据损害的财产的形态,又可以分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实际损失又称为积极损害,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或灭失。例如,现有财物的毁损、因治疗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等。
可得利益损失又称为消极损害,是指应得到而未得到的利益的损失,即未来财产的减损。例如,利润损失、工资收人损失、孽息损失等。由于可得利益损失是未来财产的减损,所以,可得利益的损失不能通过财产的受损程度加以确定。确定可得利益损失,应当取决于以下两个主要条件:一是这种利益是权利人尚未取得的。已经取得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为实际损失,而非可得利益损失;二是这种利益是权利人在正常情况下必定会取得的。所谓必定取得,是指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是该利益取得的充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权利人就一定能取得该利益,而并非可能取得。
2、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是指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致使受害人的身体遭受伤残或死亡的后果。一般地说,人身损害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一般伤害,二是残废,三是死亡。人身损害通常会引起财产损失,但人身损害本身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而不是指财产损失,财产损失只是人身损害的后果。
3、人格损害
人格损害是指侵害生命健康权以外的人格权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例如,公民因受到诽谤而使其社会评价降低,公民的隐私被他人非法披露,公民的肖像被他人非法利用等。人格损害通常会伴随精神损害的发生,但人格损害与精神损害并不是同一个概念,精神损害只是人格损害的后果。
4、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又称为无形损害,是指侵害公民的人身权所造成的受害人精神上的损害,表现为公民的精神利益的减少或丧失,如恐惧、悲伤、羞辱以及神经损伤等。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及司法解释来看,法律所承认的精神损害包括:
(1)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所造成的监护人的精神损害。
(3)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及利用死者隐私、非法利用及损害遗体或遗骨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4)损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使其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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