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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后果
(一)损害的概念和特点
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是确定侵权责任的首要的必要条件。从司法实践来看,确定行为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首先要看有无损害后果的发生。所谓损害,是指因人的行为或对象的危险性而导致人身或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
在侵权责任中,损害具有如下特点:
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客观后果
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侵犯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后果,就是损害。因此,不仅侵害民事权利会造成损害后果,侵害其他合法利益的,也会造成损害后果。当然,这里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指债权之外的权益,包括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和利益。
2.损害具有确定性
损害的确定性是指损害事实是真实存在的,是在客观上能够认定的。
首先,损害是已经发生的、真实存在的侵害后果。没有发生的侵害后果或者仅对未来利益构成侵害的可能,则不能构成损害。在个别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权利行使构成现实的妨碍,或者对于他人的权利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性,亦构成损害。
其次,损害是在客观上能够认定的。就是说,损害后果的范围和程度能够根据一定的标准加以确认。否则,不能称其为损害。
3.损害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
侵权责任具有补偿的功能,因此,只有损害具有法律上的补救性时,才能产生侵权责任。损害的可补救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损害具有补救的必要性。应当说,只要行为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都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但是,这种客观上的损害后果,只有在法律上有补偿的必要时,法律才予以补偿,才能构成法律上的损害。也就是说,损害必须在量上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被视为可以补偿的损害。当然,这里的“量”决不能理解为必须可以用金钱衡量。
二是损害具有补偿的可能性。法律上所要求的损害并不是客观上所发生的一切损害,而只是具有补偿可能性的损害。对于不具有补偿可能性的损害,法律上不将其纳人可补偿的范围。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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