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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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关系法】
一、概述
1、 外交关系概念
(1) 广义:指一国通过各种形式的外交活动与他国所结成的社会关系。
(2) 狭义:指一国通过遣使的方式与他国结成的社会关系。
(3) 外交关系的种类:
² 完全外交关系(正式的外交关系):以双方互派常驻使节为主特征,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建立这种经双方同意的外交关系的基本依据。
² 不完全外交关系(半外交关系):以双方互派的外交使节停留在代办的级别上为其主要特点。是外交使节最低一级的关系,是国际关系一种不正常现象。
² 非正式外交关系:是指两个尚未建交的国家直接进行外交谈判,并互设某种联络机构。
² 国民外交(国民外交):主要表现为两国非官方的个人或民间团体之间的友好访问、接触,就国际问题或两国关系发表共同声明或联合公报,或就具体事务签订民间协议等。
2、 外交关系法概念:调整外交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称。
3、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外交关系法中最主要的一个国际条约)
中国《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关系
(1) 为该公约缔约国,1975年11月25日加入该公约。
(2) 曾提出两项保留:其一,对教廷使节提出了保留
其二,对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享有特权与豁免提出了保留
一 外交机关及外交人员
1、 外交机关体系
(1) 国内中央外交机关:
² 国家元首真(最高机关)
² 政府(国家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
² 外交部门(外交部,政府部门中主管外交事务的一个部门)
(2) 国外的外交机关:
² 常设外交机关(派驻他国的使馆和常驻国际组织的使团)
² 临时外交机关(特别使团:一国派遣到他国或国际组织执行特定的临时外交任务的外交使节)
2、 使馆的设立及职权
(1) 互设使馆是双方建交的象征
(2) 使馆的设立由建交条约确定
(3) 主要职务:
² 代表,即”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这是使馆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职务;
² 保护,即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² 谈判,即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² 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报告;
² 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3、 使馆人员的构成
(1) 外交职员=外交代表=外交官=外交人员,包括:
² 使馆馆长:派遣国负责领导使馆工作的人(大使、公使、代办);
² 参赞
² 武官
² 秘书(一、二、三等)
² 随员:最低等级的外交官员(高外交官员的贴身保镖也是外交职员)
注:当使馆馆长缺位或不能执行职务时,应由临时代办暂代使馆馆长(临时代办不等于代办)
(2) 行政技术人员:处理使馆行政和技术事务的职员(主事、翻译、会计、译电员、登记员、打字员等)
(3) 服务人员(事务职员)
4、 使馆馆长的等级
《维也纳公约》下,使馆馆长分为三级:大使、公使、代办。
(1) 馆长三个等级属于礼仪上的差异
(2) 两国建立何等级使馆,由双方商定
(3) 临时代办不是馆长的一个等级
5、 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
(1) 馆长、武馆的派遣须事先征求东道国的意见。
(2) 其他人员的派遣无须征求意见,但东道国可以拒发入境签证的方式予以拒绝。
(3) 使馆人员在任职期间,从事了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东道国有关当局可以随时不具解释地拒绝接受使馆的外交人员,被拒绝接受的外交人员称为“不受欢迎的人”,被拒绝的其他人员称为“不能接受的人”。
(4) 馆长到任以递交国书,向东道国外交部送交委任书为标志。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 概念:外交特权,指使馆及其人员依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和特别优惠。
(二)依据:《公约》主要采纳了职务需要说,同时兼顾了代表性说。(外交官本人不能放弃特权豁免)
(三)使馆的馆舍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1)馆舍概念:使馆馆舍指供使馆使用和供使馆馆长寓邸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之各部分,以及馆舍附属之土地。
(2)不可侵犯的三重涵义:
² 未经馆长许课不得入内(绝对不可进入)
² 采取恰当措施保障使馆的安全
² 使馆的馆舍、设备、财产、交通工具不受东道国的一切司法措施(绝对不受征收、搜查和强制执行)
2、使馆档案文件不可侵犯
(1)档案文件:指标明为使馆所有的一切可读性、可听性、可视性材料
(2)不可侵犯:指不可开拆、不可扣押、不可损毁
(3)今天,还包含“不可电子扫描”
3、通讯自由
(1)使馆可以使用一切适当的通讯方式不受干涉,但未经许可不可使用无线发报装置
(2)来往文件不得侵犯
(3)外交信使人身不受侵犯(外交信使是服务人员,豁免权很少)
(4)外交邮袋不可侵犯(绝对不可侵犯)
注:领馆邮袋是相对不可侵犯,怀疑有违禁物品,可以让领馆派人开拆或者将邮袋寄回始发地。
4、 捐税、关税的豁免
(1) 使馆的房屋、土地免纳一切捐税
(2) 使馆办公收入免纳一切税收
(3) 使馆办公用品进出海关免纳关税
5、 悬挂国旗国徽的自由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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