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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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底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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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 |
法律制度 |
内海、领海底土 |
完全主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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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 |
不属于领土,但有一定的管辖权 |
【大陆架划分制度】 1、法律上的大陆架宽度与自然大陆架有关: ①地理大陆架窄的,最少也允许扩展至200海里的距离→可能导致自然大陆架划入国际海底区域 ②地理大陆架宽的:最多不超过350海里,最多不应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2、公平+自然延伸原则 3、200海里划分内外大陆架,外大陆架须申请 4、大陆架委员会:非法律机构,是技术性机构,其驳回不阻碍国家继续申请权利 【大陆架权利内容】 1、大陆架权利只及于海床底土,不影响上覆水域的权利(可能为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捕鱼争端是专属经济区的争端,油气开采争端是大陆架争端 2、自然资源的专属开发和管辖权,此专属权利是固有的不需要任何有效、象征明文公告,他国不经同意不得勘探开发 3、在大陆架上建造、使用、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并在周围设置安全地带的权利 4、在大陆架上的科学研究的管辖权 5、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的外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交纳一定的费用或者食物,发展中国家可以免缴 |
国际海底区域 |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专门管理。 |
【国际海底局】 1、主要机关:大会、理事会(执行机关)、秘书处(行政事务机构) 2、“单一开发”:国际海底局统一开发 “平行开发”:申请者将开发区域划分为同等估算商业价值的区域后一块开发,一块保留 |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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