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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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编纂】
一、国际会议的国际法编纂
1、大规模国际法编纂活动的起点: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
2、第一次正式的国际法编纂会议:国际联盟的国际法编纂会议
二、国际法委员会的国际法编纂: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两人为同一国家公民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
1、近代国际法开端:《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
成果: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国际联盟
2、现代国际法的开端:旧金山制宪会议、联合国的诞生(1945年《联合国宪章》)
3、近代→现代,国家战争权转化为自卫权,我国自现代国际法,进行了两次自卫战,自卫战有单独和集体之分,1991对伊拉克为集体自卫
4、格老秀斯:荷兰国际法学家,于1625年出版《战争与和平法》系统地阐述了国际法的基本问题,使国际法成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被誉为“近代国际法之父”
5、反制手段不能过度,以另一方违法程度为标准。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提出限制国家战争权
【国际法主体】
一、概述
1、指能够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国际法律人格者
2、国际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国际法设定【直接规定,不是间接通过国内法规定】
3、按照国际法给予个人的权利义务,是转化为国内法给予的,不是国际法直接规定产生效力的。
4、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二、【国家:四要素 基本权利 管辖权 主权豁免 国际法律责任】
(一)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
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础
2、国家享有主权,是国际法的当然主体
3、国家是完全的国际法主体。国家原则上不受限制地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不必经过外来力量授权而可以独立自主地进行国际交往。
Vs.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并非完全的国际法主体:①国际组织:须在章程或者其建立的基础性条约宗旨目的内;②争取独立的民族:须在实现民族独立的范围内才具有缔约能力
4、国家是确定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基础
(二)概念和要素
1、概念:指居住在特定领土上的人民在一个主权政府下组成的实体
(与其他国家的承认没有必然的联系)
2、要素:
①有定居的居民
②有确定的领土
③有一个政府:不论政府连续性中断或是暂时处在国外都不影响国家的存在
④享有主权:传统主权绝对,国家可以战争扩张;现在为相对主权,对主权进行限制
(三)国家的类型
1、邦联不是国家
2、单一制的基本特征是中央集权
3、联邦制国家,人民有单一的联邦国籍,联邦是一个国家一个国际法主体,联邦各成员的法律地位由其宪法确定
4、被保护国、永久中立国虽主权受限制,但仍是国际法的主体
(四)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1、独立权:自主处理,排除干涉
2、平等权
3、自保权:排除“假想防卫”
a.在平时从事武装力量建设的权利
b.受到外来侵犯时武装自卫的权利
*自卫权的法律要求:
(i)成员国在发动战争向安理会递交报告,经审查 (ii)受到外来的武力侵犯的情况下
4、管辖权(案例分析):管辖权有无,取决于国际法;管辖权是否行使,由国内法决定
A.国际法承认的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适用范围在本国国家领土内,对象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注意:船舶和航空器内也受属地管辖权限制,但是不是因为其为浮动领土,二是基于船舶、航空器与国家间存在拟制的法律关系
(2)属人管辖权:对在外国的本国人实施的
(3)保护性管辖(行为主体是外国人):适用于外国人在外国所做的对管辖国或者其国民造成损害的行为,实现前提:外国人进入管辖国/外国人所在国同意
(4)普遍性管辖权:指根据国际法对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任何国家都享有管辖权(4+3)
①战争犯罪 ② 海盗 ③ 贩卖奴隶 ④贩卖毒品
发生在公海上的⑤非法广播 ⑥无船籍船舶 ⑦虽悬挂外国旗但事实上可能与军舰或军用飞机属同一个国家
(5)效果原则:外国人在外国做的对本国的商业造成影响的行为享有管辖权
B.国家的司法豁免:
1、司法豁免:
(1)诉讼豁免:未经外国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该外国外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案件。例外:可做原告/对作为原告的外国提出直接反诉
(2)诉讼保全豁免:未经同意……诉讼保全程序
(3)强制执行豁免:未经明确同意……
2、主权豁免: 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的差异体现在管辖豁免上,两种豁免都坚持国家有绝对的执行豁免。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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