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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国际法基本原则】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20 10:22:18

 【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概述

(一)指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

(二)基本原则的特征:

1、公认性:被各国普遍接受

     ①“公认性”是一项原则在国际社会取得普遍约束力的前提条件,因国际法的约束力有相对性,国家法规则的效力一般来说仅及于接受者。

     ②公认只是大致上被普遍接受,不指得到全世界所有国家的一致承认和接受,

2、普遍性:适用于所有领域的部门法

3、基础性:

     ①基本原则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

     ②……是其他国际法规则的“母体”和源泉

     ③……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

4、约束性:对绝大多数国家都有约束力的原则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

1、二者关系: 具有强行法的性质是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条件之一,强行法包含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不具有国际基本原则的普遍适用性。

2、强行法(jus congens

①指法律主体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

 ②奥地利学者菲德罗斯最先将“强行法”概念引入国际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首次以条约形式肯定了强行法的存在

③特点:A.公认性B.绝对服从性C.不得随意更改,只有以后同等性质的规则才能对之进行更改。

【个人总结】习惯法、国际基本原则、强行法之间的关系

①国际习惯不一定是强行法,通过国家对该国际习惯的强烈反对可以排除对本国的效力,习惯法包含强行法

②强行法不一定是国际基本原则,强行法不具有国际基本原则的普遍适用性,强行法包含国际基本原则

③国际基本原则一定是强行法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发展:

1、倡导、传播和形成时期:17C-20C

①《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最早确立“主权国家平等原则”;

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

②少数原则提出:“国家主权”、“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

2、初步成形:一战后

①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②“民族自决”原则

③第一个普遍性国际组织:国际联盟

④国际联盟首次提出“限制战争权”—《巴黎非战公约》“废止战争”

3、发展成熟:二战后

《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五)表现形式:

宪章七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其他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区别于国内的民族自治原则)、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六)宪章七原则

针对联合国会员国提出七项原则:

1、主权平等

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4、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

5、尽力协助联合国依宪章规定而采取的行动

6、确保使非会员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遵行上述原则

7、联合国不得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不得妨碍宪章规定的强制措施的应用

(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集中体现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最重要

1】定义:指各国在彼此关系上必须互相尊重国家所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他国领土的完整性。

2】主权:

1)主权的涵义: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一切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具体表现为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即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事、物及领土外的本国人所享有的统治权力和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务,排除任何外来侵犯和干涉的权力。

2)主权的性质:

①国家的根本属性(台湾享有“独立的治权”,而非主权,不是主权国家)

②国家的固有权利,与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紧密结合

 

3)主权的特征:不可侵犯性、不可分割性、不可转让性、排他性

4)主权的限制和约束:

①受到“互相尊重”要求的限制

②受到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③特定情形下可以自我限制

5)概念的提出和演变

①法 博丹“主权在君” ②荷兰 格老秀斯“主权独立” ③法 卢梭 “主权在民”

6)主权原则的认识

①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否定国家主权等于否定国际法本身

②主权行使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得滥用

③主权原则要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发展,适应当代形势需要、符合国际社会整体利益。

④主权与国际法互相制约、互相联系,主权是当代国际法的基础,国家法是维护国家主权的有力保障。

7)尊重主权与尊重领土完整的关系

①尊重一国主权首先要尊重一国领土主权,尤其是其领土完整性

②二者不能完全等同,领土完整只是主权的一个方面

 

         为什么要尊重主权?(主权概念、性质、特征)

2、互不侵犯原则

1)定义:各国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者武力威胁,侵犯他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2)提出:

①《国际联盟盟约》最早对战争权作出限制的条约

②《巴黎非战公约》最早提出“禁止战争”的国际法原则

③《联合国宪章》首次明确提出“禁止非法使用武力”的原则

④《国际法原则宣言》明确了互不侵犯原则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3)侵略的定义:据《侵略定义》,该定义为联合国大会决议,无法律约束力

①侵略行为的基本特征:非法使用武力+侵害他国国家合法权益(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etc.

②七种行为不用经过宣战,也构成侵略行为:注意允许另一国使用其领土攻击第三国、派遣非正规军队或雇佣军进攻别国

③联合国安理会有权断定是否构成侵略行为

④首先使用无力者为侵略方

4)合法使用武力

①根据联合国安理会授权

②武装自卫

③对殖民者发起的民族独立的武装斗争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1)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介入别国的内部事务,不得将自己的立场、意志或者社会制度强加于别国。

2)提出:

①最早由法国提出(欧洲封建国家包围新政权)

②《国际联盟盟约》最早以条约形式肯定了不干涉内政原则

③《联合国宪章》明确(联合国不得干涉任何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

3)内政与干涉的涵义

①内政:以国际义务为限

非地理概念,指未经国际法确定为某国的国际义务,而可由该国自由处理的任何事项。界定标准不是“是否属于国内管辖事件”而是“有关国家手否在某事项上已承担和相关国际义务”(简单理解:国际义务的产生在于国家自愿加入国际条约或者承认国际强行法对自己的法律拘束力)

②干涉:以非法手段,武力/非武力;直接或者间接(消极干涉积极干涉);具体而言,包括武装干涉、经济干涉、外交干涉等,在他国策动内战和垫付政权也属于干涉内政

 

4、平等互利原则

1)指各国在相互交往中应当尊重彼此在国际法上所享有的平等地位,任何国家均不得以损害他国权益的方式来谋求自己的片面利益。

2)平等的含义

①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②国家在享有主权之固有权利上的平等,而非享有非固有权利的平等,主权平等不等于享有的一切权利完全相同

③实质平等,非形式平等。e.g.海上强国和弱国约定两国的一切内河和港口均相互开放,但实际上弱国并无海上船队,则该条约为形式平等、实质不平等的条约。

3)互利的含义

①不是经济上的互利,是全方位的互利。

②平等互利不等于公平互利(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惠制”)

 

公平互利

平等互利

提出者不同

广大发展中国家

长期国际实践形成

基本内涵

要求发达国家单方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优惠

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互惠互利

表达方式不同

联合国大会的重要决议

双边条约,更具法律效力

调整领域

国际经济法领域

国际公法领域

③基于平等互利发展而来的国际法规则

a.国际会议中平等的参与权与表决权

b.各国平等的缔约权

c.国家代表的平等的礼仪权

d.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平等的特权与豁免;国家平等的司法豁免权

 

5、和平共处原则

1)核心内容:

①国与国的“共存关系”:彼此尊重对方的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不得以任何手段颠覆或消灭自己认定的“异己国家”,反对“和平演变”等手段

②国与国的“合作关系”:加强国家间在经济、文化、科学、社会的等方面的合作,以促进人类社会的共同进步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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