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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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一)特点
1、主体:国际法主体
2、起因:国际不法行为或者国际损害行为
①国际不法行为:在“国家责任制度”中国家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产生国家责任
②国际损害行为:在“国家损害制度”中国家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产生国际损害责任
3、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二)作用和意义
1、是国际法规范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有关条约没有规定责任规则的情形下,责任规则应当是条约暗含的因素
2、是表明责任主体行为严重性的重要标准
3、促使各国遵守国际法律规则的外在动力
(三)国际损害责任vs国家责任
7种 |
国家责任 |
国际损害责任 |
主体 |
明确的主体只有国家 |
国家、国际组织 |
行为方式 |
违背了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
不一定违反国际义务,但造成“实际损害” |
主观 |
过错责任 |
无过错责任 |
后果要求 |
不一定造成损害后果 |
“实际责任”损害后果 |
行为归因范围 |
必须可归因于国家 |
归因与国家或国家控制下的自然人、法人 |
免责理由 |
同意、对抗方式、不可抗力、危急和危难状况 |
不可抗力、时效、暴乱、战争、自然灾害 |
责任承担方式 |
限制主权、继续履行等 |
恢复原状和赔偿 |
二、国家责任的产生
(一)国际不法行为:指国家所作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的总称,是引起国家责任的根据和前提。
1、一般不法行为
2、严重不法行为:①国际公认的国际义务 ②违反强行法形成的强制性义务
→国际社会合作制止
(二)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素:主观可归因于国家+客观违背国际义务
A.主观要素:可归因于国家
【可单独归因与国家的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国家机关视作一个整体,不论部门类型和级别
2、国家官员的行为: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外交代表的所有行为,普通官员代表国家行使的职务行为
3、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的行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政党或政治团体、民间团体、国营或者私营公司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东道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由支配国负责
5、叛乱机关的行为:①叛乱机关已成为一国的新政府或已从母国分离组建新国家:在武装斗争过程中的行为由叛乱机关负责 ②国家有能力却未尽预防和控制义务:由所属国负责
6、特殊私人行为:①国家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并在特定情况下以此资格行事 ②实际上受国家指挥或控制 ③官方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实际行使政府权力要素 ④国家确认并当做自身行为 ⑤国家纵容或唆使或未尽“适当注意”防止义务(国家授权、实质上由国家控制、因国家不作为导致或代行政府权力要素的行为)
【一国牵连入他国的不法行为】
1、援助或协助他国犯不法行为
2、指挥或操纵他国犯国际不法行为
3、胁迫他国犯国际不法行为
B.客观要素:违背国际义务
1、违背有效义务(内容+有效期)
2、行为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
3、不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
4、用尽当地救济
(三)国际不法行为的归责原则
1、结果责任:不论行为时的主观状态
2、特别领域的严格责任(损害责任):空间活动、海上石油运输、核能和平利用等领域
三、国家责任的免除
1、同意:
条件①须为合法正式的权力机关所做的有效同意)②违反非国际强行法义务的同意无效(严重不法行为不因同意免责③胁迫、欺诈的同意无效④超出同意范围不能免责
2、对抗措施:相对措施,目的是抵消加害国不法行为
①武装自卫:a.实际遭受武力b.必要性c.适度性
②一般对抗:非武力,报复行为必须符合“相称性”
3、不可抗力:a.不可抗力发生与援引国无关b.可履行的国际义务承担的责任不免除
4、危难:a.严重威胁的是生命安全而非一般危险b.避险行为是唯一选择c.危难来自外来因素
5、危急:a.出于保护本国公共利益的目的b.“唯一”办法,即使其他方法代价更高c.产生于外来因素,且不为国际法禁止
四、国家责任的形式8种
1、限制主权 :最为严重
2、继续履行
3、终止不法行为
4、保证不重犯
5、恢复原状:严重侵害时首先考虑
6、赔偿:一般不对精神损失进行经济赔偿
7、抵偿
8、道歉
五、国际损害责任:国际法主体从事某些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或活动,而对他国造成实际损害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1、关于国际损害责任的草案未通过,国际法方面尚不存在损害责任
2、只有在有条约的条件下才能主张损害责任
①外空行为导致地面损害:国家对外承担全部责任
②核污染:国家承担对营运人的补充责任
三、争取独立的民族
(一)定义:反对殖民统治,争取民族独立,进行解放斗争的民族,包括两战后委任统治地和托管领土上的民族
(二)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取得
1、法律依据:民族自决权的确立
2、条件:正在从事民族独立,建立自己国家的事业,并且建立了代表全民族的政治机构
(三)不是完全的国际法主体:只在与民族独立有关的事项上才能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
四、国际组织
(一)并非所有国际组织都是国际法主体
1、以条约设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
2、一般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但条约授权的除外
(二)表现
1、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参加国际交往的能力,承受如特权与豁免等的的权利义务
2、在一定范围内有缔约权
3、具有国际求偿权
(三)是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只有在条约规定的宗旨和目的范围内……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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