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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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主要渊源——国际习惯
(一)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
①国际惯例:指在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拘束力的通例或者常例
②国际习惯: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③国际惯例只有被接受为法律时才能成为国际习惯,产生习惯国际法
(二)确认国际法存在的证据:国家间外交关系、国际组织实践、国家内部行为
(三)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
①物质要素:通过国际社会成员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反复多次和前后一致的实践产生了通例
通例产生的要求a.时间:相当长的时期内,但存在“即时”国际习惯法:迅速采取类似行动,
得到普遍承认;
b.数量:一国重复不能形成c.实践的同一性:“持续一致的实践”形成国际习惯法上的义务)
②心理要素:国际法主体在重复通例时,认为这种规则是国际法必需的,从而相约接受通例的约束,产生了法律确信。
(四)国家可以通过强烈反对排除国际习惯对本国的适用
四、其他渊源——一般法律原则
(一)适用条件:被“文明各国”承认时才是国际法的渊源,一般法律原则不是独立的国际法渊源,只是为了填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空白而作补充性作用的法律渊源
(二)定义辨析:
1、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的一般原则or基本原则(扩大了基本原则的内涵、《国际规约》单独规定)
2、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意识”or“文明国家的法律良知”(各主权国家国情、法律制度不一样,不可能产生共同法律意识)
3、正解:一般法律原则指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4、文明各国指主权国家
5、承认:①通过国际条约明示 ②通过国际习惯默示 ③一般法律原则并不需要各国另作承认的表示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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