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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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的生效:①条约自身生效:由条约中约定的缔约条件决定
②对当事国生效:取决于条约的履行程序
(二)条约冲突的解决:
①条约冲突:指一缔约国就同一事项先后所缔结的条约发生矛盾冲突(实质上是两个条约)
②解决的原则:
A.先看是否与《联合国宪章》冲突:冲突的宪章有限
B.再看条约是否有约定:约定有限
C.最后看缔约国是否完全相同:
完全相同——从新(后约取代先约)
不完全相同——先约、后约中分别的独立的缔约国之间无条约关系
(三)条约对国家的效力:
1、条约对缔约国的效力:
①条约的效力主要指条约对缔约国的拘束力
②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只要条约是合法、有效成立的,又经过缔约国签字、批准、加入或者接受等各种过程表示同意的,就对缔约国具有法律拘束力。
【个人总结】:条约对国家产生法律拘束力的途径:a.签字+批准(缔约过程)b.加入(签署期结束后)c.接受(第三国)
③“条约必须遵守”原则(pacta sunt servanda):可能简答或者论述
1、内容:条约生效后缔约各方应当严格按照条约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履行义务,不得随意违反。
2、评价:是一项古老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经《联合国宪章》、《维也纳公约法》确认。
3、受到重视的原因:
a.条约是国际法最主要和最重要的渊源,也是国际法规则的重要载体。
b.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国际法及条约的遵守更依赖于各国的自觉遵守
4、突破:“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不是绝对的:不平等条约和情势变更使履行条约显失公平
5、国内适用:根据条约的性质决定适用方式
a.纳入:由法律明文规定条约是本国法律的一部分,在国内直接适用
b.转化:条约必须通过本国立法机构将其转化为国内法之后间接适用
2、条约对非缔约国的效力:
①内容:条约效力基于缔约国对其效力的自愿接受,因而条约未经第三国同意,对第三国不产生拘束力(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
②规则:a.设定义务:必须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方有效
b.设定权利:不反对、默示即可推定权利
c.权利义务取消:原则上须经第三国同意
③第三国承担的条约义务实际上不是由条约直接产生的,而是第三国书面接受了这个条约所规定义务的结果。
3、条约无效的六种情况:
①无缔约能力:未经授权或者越权缔约,但越权缔约并非绝对无效,必须要违反根本重要性的国内法规定,缔约国才可援引越权理由撤销对条约的同意
②错误:只能指事实错误
③欺诈:违反主权平等的本意
④贿赂 ⑤强迫
⑥与强行法抵触:一般认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应当属于强行法范畴,包括宪章七原则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4、条约终止
(1)条约终止vs条约无效:
①条约终止:指已生效的条约由于发生了国际法所规定的某种原因而失去效力,可以分为经缔约国协议终止和非经缔约国协议而终止两大类
②条约的无效:指条约缺乏合法成立的基本条件而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效力。
(2)种类:
i.协议终止:到期、解除条件成立、退出、各方同意、旧约被新约替代
ii.非协议终止:
①主体消灭
②不能履行:主要标的永久地消灭或破坏
③一方严重违约的情事:严重与否由国际法院判断
④宣布废除不平等条约
⑤情势变迁:是传统条约法,滥用损害“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故须严格限制
a.缔约的基础b.缔约时不能预料c.根本变动依条约尚待履行义务范围d.现代国家实践:经济问题不能作为情势变迁的理由,只有政治动荡导致国家主体不明确才可以;边界条约、人权公约一般反对情势变更
5、条约的解释:
(1)有权解释的主体:缔约国、国际组织(解释章程等)、国际仲裁庭或者国际私法机关
(2)条约解释是当事人自愿接受属于国际法院任意强制性管辖的内容之一,本质上都要基于当事国的自愿,国际法院不具有一般的强制性解释权。
(3)条约解释的规则:
i.依作准文本解释
ii.作准文本存在歧义的依以下原则解释:
①有效性原则 ②真实原则 ③一致性原则 ④合理性原则
(有效解释、第三方中立解释、缔约方解释:应作出有利于对方、不利于己方的解释)
6、条约的修订
(1)定义:指缔约国在条约生效后对该条约的有效期内改变条约规定的行为,只适用于多边条约
(2)种类:条约修订分为两种
①修正:全部当事国同意
②修改:部分当事国同意,相当于在同意修改的缔约国间形成新条约,效力只及于同意修改的缔约国。
③接受条约修订和不接受条约修订的国家间仍然有条约关系
④修订后新加入的国家和不接受新文本的国家之间,适用未修订的条约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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