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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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受有效成立的条件
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非特定人表示的接受只能视为一项新的发盘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可采用声明(STATEMENT)或行动(CONDUCT)表示
3、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传达到发盘人
无有效期则理解为“合理时间”
4、接受必须与原发盘相符,是无条件的
案例分析: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A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将信用证退回开证银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二、有条件的接受
ª 实际业务中难以做到“无条件”接受,因此,公约根据
实际业务的情况把接受中可能出现的条件分为 “实质性
条件”和“非实质性条件”
ª 实质性条件:商品的品质、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
价格、支付、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六方面, 除上述条
件外均为非实质性条件
ª 有条件接受的效力
实质性变更———接受无效
非实质性变更——接受有效, 如果认为接受无效,发
盘人应及时提出反对
三、重新接受
A → B 4月20日A向B发盘,25日复到。
A ← B 4月22日B向A还盘或拒绝原发盘
A ← B 4月24日经反复考虑又接受原发盘
4月24日的接受为重新接受
重新接受——接受无效(原发盘已于4月22日失效)
——如果认为有效,发盘人应及时表示同意
实际上可以认为4月24日的接受为还盘,发盘人的
“及时表示同意”为接受。
四、逾期接受
ª 正常情况下的逾期——接受无效, 如果认为有效,发盘人应及时表示同意
ª 发盘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节假日,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接受(实际上是逾期)——接受有效
ª 传递不正常出现的逾期——接受有效, 如果认为接受无效,发盘人应及时提出反对
五、接受的撤回
ª 接受撤回的条件:见《公约》第22条。
ª 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所以不存在撤销问题。
ª 以行为表示接受时,不涉及接受的撤回问题。
ª 采用传真、EDI、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发盘和接受都不可能撤回。
案例分析1:6月5日我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寄去订货单一份,要求对方在6月20日前将接受送达A公司。该订货单于6月12日邮至B公司,B公司6月20日以航空特快专递发出接受通知。事后当B公司催促A公司尽早开立信用证,A公司否认与B公司有合同关系。问按《公约》的规定,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分析2:我某公司于4月15日向外商A发盘,限20日复到我方,外商于17日上午发出电传,但该电传在传递中延误,21日才到达我方。我公司以对方答复逾期为由,不予置理。当时该货物的市价已上涨,我公司遂以较高价格于22日将货物售予外商B。25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开出,要求我方尽早装运。我方立即复电外商A:接受逾期,合同不成立。分析合同是否成立?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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