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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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稅法:
這是中國稅制演變的一個重要轉折,改稅丁爲稅産,這成了以後各代封建統治者所舉行的基本稅制,明代張居正的“一條鞭法”【按丁、糧(地)派役,再將兩稅與之合一,一律征銀,尚有“丁銀”小尾巴】,清初雍正時的“地丁合一(攤丁入畝)”都是這一稅制的發展,即隨著地主土地私有制的鞏固,稅收物件逐步轉向比較穩定的固定財産——土地。
【安史之亂以後由於民戶大遷徙導致國家編戶大幅度減少,浮寄客戶大量增加,土地所有權急劇轉換,以及大量浮寄客戶改業從事工商活動(如第五琦椎鹽、吸收浮人爲亭戶),舊有以身丁爲本的租庸調製已不適用,賦稅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
天寶年間,原來作爲輸助稅的戶稅和地稅已在國家歲入中占的份額越來越大。安史之亂後,到代宗大歷年間,唐朝的賦稅收入已逐漸變爲以戶、地稅爲主。大曆十四年(779)五月,德宗繼位,八月以楊炎爲宰相,決心把稅制改革進行下去。楊炎建議實行兩稅法。到次年(建中元年)正月五日,正式以赦詔形式公佈。】
兩稅法的主要內容:
(一)根據政府用度,做“量出制入”的預算,將預算總額按指標分配到州縣,然後下到鄉、戶。地方則將歲入分成三份:上供、送使、留州。這種分配辦法,實際上是在承認藩鎮割據的情況下,採用曲折的形式加強中央同地方聯繫的措施。
(二)兩稅法不再分土著、客戶(這些都是開元年間進行括戶時産生的身份名目),“戶無主(一說爲‘土’)客,以見居爲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爲差”,即改按丁收稅爲按資産收稅。
【(三)兩稅依戶等(二月十一日起請條即遣黜陟使住各道按比戶口)納錢,依地畝納粟,地畝稅以大曆十四年墾田數爲准,均平徵收。
(四)兩稅徵收期限爲夏稅六月、秋稅十一月交完(有說兩稅由此得名,有說爲戶、地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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